私募资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发布 终结优先类“双保”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2016-07-18 07:32:00

摘要
私募资管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发布优先级保本保收益时代终结□本报记者曹乘瑜7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对“保本保收益”的行为监管,以及对杠杆的限制,业内人士认为,优先类“保本保收益”的固化认识有望打破,

  私募资管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发布 优先级保本保收益时代终结

  □本报记者 曹乘瑜

  7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对“保本保收益”的行为监管,以及对杠杆的限制,业内人士认为,优先类“保本保收益”的固化认识有望打破,而新发私募债基的收益将受影响。

  终结优先类“双保”

  在保本方面,暂行规定要求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不允许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此举对结构化产品影响较大,或是其有意打破当前对结构化产品中错误认识,当前优先级通常承诺固定收益,并由劣后提供,导致无论是老百姓,还是专业人士都易将优先级与“保本保收益”划等号。对此,某银行系基金子公司的高管介绍,实际上,优先级产品不能完全做到保本保收益,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劣后亏光,然后亏损穿透到优先级的情况。

  “所谓保本,必须是有具备牌照的担保公司进行保本承诺,而优先级的固定收益来自于劣后级资金,所以不可能给保本承诺,何况保收益。”他说,“日后结构化产品的宣传材料上需向投资者解释清楚,存在小概率情况导致优先级亏损。”

  新发债基收益或受影响

  暂行规定还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杠杆的限制。业内人士认为,以后新发固收类产品的预期收益或将受到较大的影响。其中要求非结构化一对多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这意味着非结构化债基质押回购比例不得超过100%。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针对高净值散户的一对多私募产品,在合同里对质押回购的规定都比100%要宽松。上海某百亿债基私募人士介绍,如果市场行情较好,例如2014-2015年,一倍杠杆能带来的收益增厚较大,如果像暂行规定这样进行杠杆限制,预期收益损失较大。“监管层可能还是对金融杠杆担忧,而且一对多产品风险隐患更大,”该人士说,“可能会倒逼固收类产品做成一对一、或者发结构化。”不过,一位私募债基基金经理透露,实际上一对一产品中,大部分机构委外资金要求质押回购比例上限也在100%。“全行业都处在控风险的氛围中。”

  而对于结构化产品,暂行规定要求,固收类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且结构化产品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这意味着,结构化债基的杠杆倍数只能在4.6倍。上述基金经理透露,在当前优先级资金成本高达5%的情况下,这一杠杆倍数很难赚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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