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起,针对私募资管业务的新规“新八条底线”开始实施。受访的券商资管、私募基金人士纷纷坦言,新规对业务影响重大,证券期货领域机构主动适应变革,并积极尝试布局。
“我们现在就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新的产品没上线的按照新规来发行,已经上线的要完全按照执行,如果有违背的要修改协议、补充协议修改。这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基金公司也都是在自查自改的过程中。”上海一家私募基金高管向记者表示。
“新八条底线”体现了监管层对私募资管业务“正本清源、强化约束”的监管导向,强化了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合规要求。这无疑对解决当前私募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促进私募资产管理行业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新规也传达出监管层对券商、基金子公司等机构中通道业务作出改变的信号。
影响
7月1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这是2015年3月实施的“八条底线”的升级版,也被业内人士称为“新八条底线”。
“《暂行规定》出台的影响挺大的。”沪上一家私募高管与本报私下交流时表示,必须要按照新规来修改自己的操作。
多位受访人士指出,《暂行规定》的出台主要对产品结构、投顾的选择、产品资金的投向和募集等多方面产生影响。
“前段时间清理了8000多空壳私募,也代表了对私募行业的清理。在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这是符合趋势的。资管新规对资金的投向,包括资管计划、杠杆率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去杠杆的大背景下,对市场的非标准化或者是非规范类资金的流入的限制会比之前更多。”北京一家私募老总向《第一财经日报》如是表示。
上述上海私募高管指出,《暂行规定》实施后,简单来说新的产品必须按照规定来执行,不到期的、继续存在的也要按照新的规定来。
《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实施,并且该规定要求溯及既往。其中,不符合第三条要求,即在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的产品,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产品到期后应当转为非保本产品或者清盘、终止,不得续期。
对于不满足《暂行规定》关于“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提供保本安排”、“杠杆比例超过比例限制”(股票类、混合类超过1倍;固收类超过3倍;其他类超过2倍)、“结构化产品嵌套其他结构化劣后级”、“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超限”(结构化超140%;1对多超200%)等四种情况的,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定增领域的专业资管公司,对于新规影响,公司合规部李豫川表示,按照新规,旧规则下成立的高杠杆产品根据《暂行规定》第16条的要求,就要面临清盘的命运。
“杠杆比例超过1:1的结构化产品到期不能续期。新规出台前,如果结构化产品投资上市公司定增股票的,理论上产品到期时如果股票锁定期没有结束或者减持价位不好,在委托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有续期的空间。但根据新规的要求,这些根据以前规定杠杆倍数在1:10以内成立的定增产品,就必须要尽快投出去,否则产品到期时可能出现股票锁定期没有结束或仓促减持的风险。”李豫川说。
同时,为落实《暂行规定》相关自律管理要求,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基金业协会起草下发了《关于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暂行规定》实施后,基金业协会有监测、报告的职责。
改变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对比新旧“八条底线”后发现,新规主要在优先预期收益率、穿透核算、杠杆及资管投资顾问资格等方面有所改变。
“对杠杆限制的很死,原先一般是银行做优先级,券商的自有资金做劣后,这样的话很多自有资金参与结构化的产品不能做了。带保本的和预期收益字样的一律不行,也不能投资金池。我们公司的风控比较严,影响较大的就是结构化的股票质押没法做了。”北京一家券商资管人士对本报表示。
投资顾问方面,《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符合提供投资建议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第一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第二是具备 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上述北京私募老总也指出,这对小私募基金公司的影响是不言自明的。“私募的注册时间也好,还是专业人士的储备,不光是有没有的问题,还要看符不符合相关的要求。”他说。
“如果不符合的话,肯定就没法开展相关的投顾类的业务。8月1号清理了8000多家私募的壳公司,这就不代表私募行业的监管整改结束了,我觉得有可能只是开始。”该北京私募老总表示,保壳公司的业务有所规范。
《暂行规定》的第三条、第四条都对优先级做出了相关分析,比如有分析人士指出,《暂行规定》出台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那么也意味着,分级产品已不能设计成优先级保本保收益而劣后亏损的的模式,而这也是结构化产品不能宣传优先级预期收益率的原因之一。
去通道
“有的券商通道业务做得不多,以权益主动管理为主,那样的影响不大。而新规后像一些通道做的多的券商影响是比较大的。”上海一家券商人士表示。
监管层近期多次释放“去通道”信号,无论是私募资管新规,还是证监会高层在保代培训会的“窗口指导”,都表明监管层对机构依靠牌照优势坐收通道费的情况希望做出改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8月4日在回答《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提问时也表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要依法合规稳健地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秉承“卖者有责”原则,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人职责。
近期发布的《暂行规定》,便是针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开展私募资管业务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明确规范,旨在“正本清源、强化约束”,推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资管业务能力水平,“特别是主动管理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投资者多元化的理财需求。
在李豫川看来,通道业务有其两面性,对行业发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首先,通道业务不利于市场透明。一方面,通过产品的设计、股权代持,会隐藏一些市场主体或交易信息,给监管层的管理增加难度;另一方面,分业监管背景下,不同的“通道”之间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
“通道业务的钱很好赚,但我们也讨论过,这种模式是不能持续的。”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副总亦与本报记者交流时表示。
不过,李豫川也认为“通道”业务很难马上消亡。一些“通道”机构除了牌照价值之外,还有另外两个价值,即品牌价值和基础设施功能。比如以大型持牌券商作为通道,会增加产品的市场接受度;再比如,许多业务的开展需要一定的人力、设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大型“通道”机构可以为小型机构提供基础设施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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