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免罚安全手册出炉:照着做就不会被罚
摘要 8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召开“基金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培训会”,邀请证监会机构部专家对已发布和拟发布监管规则进行讲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专户子公司高管,以及基金业协会资管业务专业委员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共3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8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召开“基金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培训会”,邀请证监会机构部专家对已发布和拟发布监管规则进行讲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专户子公司高管,以及基金业协会资管业务专业委员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共35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同志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主持会议。
李超副主席指出,公募基金行业成立十八年来,总体发展平稳,运作规范,保持了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与此同时,行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特别是在子公司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领域,还积累了较多问题和风险隐患。部分机构存在偏离资管本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责任履行不到位,缺乏持续长远规划等问题。李超副主席强调,行业机构要主动回归资管本源、坚守资管底线,紧紧围绕投资者权益尽职履责,提升核心竞争力,梳理完善业务体系和组织架构。
下一步,证监会将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要求,继续做好完善制度供给等工作。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私募资管业务方面,将严厉打击资管产品刚性兑付、违规配资、资金池等触碰底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子公司非标融资类、嵌套投资类业务,强化对结构化产品的监管。机构应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围绕自身资源禀赋,审慎开展私募资管业务。
73家私募机构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一时间让很多私募成为“惊弓之鸟”,即使是未被处罚的私募,合规问题也被摆在了桌面上。
73家机构存在哪些问题?主要包括募资行为合规性、基金资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及时性、基金杠杆运用情况、是否存在侵害投资者权益行为。
如何有效避开这些问题?券商中国记者和大家一起重温《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整理了这份私募安全手册,让合规运作成为更简单。
安全操作一:募集应当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安全操作二:推介材料内容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3、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4、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15、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安全操作三: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安全操作四: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