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财产不得用于非慈善目的

来源:中国经济网(北京) 2016-08-30 08:10:33

摘要
(原标题:两部门:慈善信托财产不得用于非慈善目的)经济日报北京8月29日讯(记者韩秉志)民政部、银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通知》提出,民政部门和

(原标题:两部门:慈善信托财产不得用于非慈善目的)

经济日报北京8月29日讯(记者 韩秉志)民政部、银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

《通知》提出,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实行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每年3月31日前,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对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或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通知》要求,接受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及其他需要依法公开的信息。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韩秉志报道:民政部、银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除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或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慈善信托”“公益信托”等名义开展活动。

《通知》提出,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自法定管理职责,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履行的受托职责、管理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情况、履行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以及其他与慈善信托相关的活动实行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每年3月31日前,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对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或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通知》要求,接受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对慈善信托检查评估的结果、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及其他需要依法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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