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最近的监管动态总结!

来源:互联网 2018-12-12 08:32:43

摘要
1五部委联合发文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扩量提质债转股,社会资本齐参与,股权基金应鼓励,商行外资皆欢迎。为有效动员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下称“债转股”),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扩量提质,2018年1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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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联合发文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私募基金行业最近的监管动态总结!


扩量提质债转股,社会资本齐参与,股权基金应鼓励,商行外资皆欢迎。为有效动员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下称“债转股”),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扩量提质,2018年1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下称“通知”)。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重点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下称“股权基金”)参与债转股:首先,在资金募集和使用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鼓励股权基金管理人独立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债转股业务;其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我们理解,股权基金是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债转股业务;再次,支持外资设立股权基金开展债转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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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下称“命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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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命名需合规,不得误导或混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18年11月20日在其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命名指引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1) 适用情形

通过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下称“基金”)的命名事宜(基金简称、英文名称参照执行)。

(2) 禁止性内容

依据命名指引,基金名称:

- 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 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 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经合法授权的除外);

- 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3) 须包含事项

依据命名指引,基金名称:

- 应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 证券基金名称中可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用“证券投资”字样;

- 股权基金名称中可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用“股权投资”字样;

- 契约型基金名称中应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募基金混淆;名称应简单明了,列明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其名称的简称。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基金名称中可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有分级安排的,基金名称中应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基金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基金,在系列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 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基金名称应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相关规定。

协会同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基金,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命名事宜应执行命名指引。在2019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的基金可按命名指引及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调整基金名称,并相应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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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投资指引(试行)(下称“绿色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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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于2018年11月10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正式发布绿色指引。我们在2018年7月的私募监管动态中对绿色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进行了详细介绍。与意见稿相比,正式规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主要调整:

(1) 增加立法依据。依据正式规定,绿色指引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制定。

(2) 增加绿色投资的范围。绿色投资应围绕环保、低碳、循环利用,包括并不限于提高能效、降低排放、清洁与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及修复治理、循环经济等进行。

(3)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绿色投资的基本目标:促进绿色环保产业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以及促进高效低碳发展。

(4) 明确在设立并运作绿色投资主题基金时,应符合公募或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删除绿色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应以《上市公司ESG评价指标体系》中的环境责任指标为基础的表述。

(6) 明确开展绿色投资的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确立绿色投资理念和投资目标。

(7) 明确基金管理人应每年开展一次绿色投资情况自评估(意见稿中为每年至少一次),且并不要求判定公司依照指引执行绿色投资的级别。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绿色投资理念、绿色投资体系建设、绿色投资目标达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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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的讲话和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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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洪磊在《财经》年会2019上的讲话

强化过程自律,落实信义义务。协会会长洪磊在《财经》年会2019上的讲话中指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以来,股权投资活力迸发,尤其自2018年以来,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是少数保持正增长的直接融资工具,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本金。但是,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行业信用约束不畅和风险因素增加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虚设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频繁更换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利益冲突;产品先备案再募集,变相开展“资金池”业务,投向单一债权/无法确权资产(甚至任意创设收益权资产)等。有鉴于此,有必要引导市场改变考核机制,从结果导向转为过程导向,更加注重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信用约束,为此,协会正积极推动三方面过程自律建设:

一是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须知,优化登记备案流程,为市场合理展业提供清晰标准。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明确已登记的管理人为设立某只合伙型基金,而出资/派遣员工设立的普通合伙人(GP),无需再作为管理人登记;进一步明确关联方要求,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强化公平对待投资者和投资者利益保护要求,对证券类产品的安全垫设计、费用回拨机制、业绩报酬提取机制和结构化收益分配机制作出必要限制;严禁债权类产品从事类信贷业务,确保真实投资;要求股权/创投类产品封闭运作,真实投资并确权;要求收益权类产品保障基础资产有可追溯的稳定现金流,收益权可特定化,严禁刚性回购。

二是出台行业尽职调查指引(下称“尽调指引”),建立尽调行为标准,强化展业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对于股权类管理人,尽调指引将涵盖投资策略、投资流程、团队建设、合规风控能力、会计估值及法律行政、环境与社会影响等14项指标,按必要和个性化提供参考模板,以便专业投资者在全面了解管理人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决策。同时,推动发布对基金投资标的底层资产的尽调指引,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可靠,现金流和回款机制有保障,帮助管理人更好地管理投资组合风险。

三是全面实施信用信息报告制度(下称“信用报告制度”),推动建立多维度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在已推出证券管理人会员信用报告制度基础上,协会将于2018年底正式发布股权管理人会员信用报告标准。股权类机构信用报告指标将包括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24项指标,辅以13项投资风格指标,让信用记录良好、内部治理稳健、历史业绩优秀的私募机构有机会脱颖而出,获得更低展业成本、更大展业空间。

(2) 洪磊在“2018中国并购基金年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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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基金作用大,责任投资应倡导。协会会长洪磊在“2018中国并购基金年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协会长期以来一直强调并购基金的资源整合价值,但是,在探索高质量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并购基金还应高度关注社会责任议题。协会将系统推进ESG[1]工作,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推动相关指引、政策为ESG留出空间,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责任投资。

此外,继协会在上个月提出将为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困境的私募基金、资管产品提供备案绿色通道服务后,首只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于2018年11月2日在协会正式完成备案。据悉,根据“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即报即审”的备案绿色通道机制,协会在符合备案标准的前提下,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出具备案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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