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重磅!私募资管业务细则落地,七大重点
摘要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私募资管细则适度放宽了私募资管的展业条件,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了PE一定灵活性,同时允许商业银行资管机构、保险资管机构等担任投资顾问。根据该细则,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为规范私募资管业务的过渡期。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私募资管细则适度放宽了私募资管的展业条件,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了PE一定灵活性,同时允许商业银行资管机构、保险资管机构等担任投资顾问。
根据该细则,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为规范私募资管业务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在有序压缩存量不合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不合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过渡期结束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将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昨日夜间,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配套实施细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管细则》于今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对反馈意见逐条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证监会充分吸收合理的建议,采纳了绝大多数意见,并相应对《资管细则》作出了修改完善。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实施的《资管细则》主要作出以下调整:
适度放宽了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了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的管理要求;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了PE业务一定灵活性;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
整体看,《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资管细则》主要规定了七方面重点规则:
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
二是厘清资产类别,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
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包括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
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控机制要求。
六是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
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细则》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规则,规定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并允许按照母子公司整体私募资管业务的合并口径计算。同时,为避免影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开展业务,允许在过渡期结束、该指标达标前新增非标债权投资。
《资管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须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要求“向上穿透最终资金来源,向下穿透最终资金投向”,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同时区分不同类别产品风险特征,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
证监会官网信息称,《资管细则》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监管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市场不确定性,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