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经理:刚兑路漫漫

来源:网络 2018-05-21 08:09:35

摘要
小曹:昨天被插播一条投资者的文章,今天言归正传,继续刚性兑付的讨论。今天是第二篇文章《刚兑路漫漫》,文章也是15年所写,距离第一篇《漫谈刚性兑付的五个凡是》不足一个月。刚兑路漫漫刚性兑付在两种情况下最让信托公司头疼,一种情况是信托项目出险时,一种情况是信托项目创新时。信托项目出险时,信托公司区区几十

小曹:

昨天被插播一条投资者的文章,今天言归正传,继续刚性兑付的讨论。今天是第二篇文章《刚兑路漫漫》,文章也是15年所写,距离第一篇《漫谈刚性兑付的五个凡是》不足一个月。

刚兑路漫漫

刚性兑付在两种情况下最让信托公司头疼,一种情况是信托项目出险时,一种情况是信托项目创新时。信托项目出险时,信托公司区区几十亿的自有资本可能几单项目下来,就要资不抵债了,此时,刚性兑付就像卡在信托公司脖子上的一把枷锁,稍有不慎,就能让你小命呜呼;信托项目创新时,信托公司首先解决的问题是项目到期后能否实现安全退出,能够否保证投资人的本息安全,如果不能满足这个基本的要求,只好拜拜,此时,刚性兑付就像套在信托公司头上的紧箍咒,稍微想发发力,却硬生生被紧箍咒给逼了回去。

枷锁可能让人没命,而紧箍咒却容易让人止步不前,刚性兑付好像是信托公司与生俱来的命,挣不脱,摆不去,剪不断,理还乱。

那么信托公司能不能摆脱这个枷锁和紧箍咒呢?这取决于三方面因素:市场、监管、信托公司内功。

市场方面,也许能造成信托公司打破刚性兑付的原因是两个。第一,某年某月某日,某家信托公司项目大面积出险,其自有资金也罢、股东支持也罢、市场资金也罢,总之就是一切方法使用过后,还是不能满足投资人本息要求,不得已,这家信托公司宣布不再刚性兑付了;第二,也是某年某月某日,大部分信托公司都出现了项目出险情的况,而且出险项目还比较多,信托公司们一合计,法不责众,大家一起反了吧,于是大家默契般的都不再刚性兑付。这两种打破方式,是市场倒逼的“硬着陆”。虽然,信托公司通过这种方式打破了刚性兑付的魔咒,可是这种“硬着陆”式的打破方式无疑对信托公司的伤害也是巨大的。曾几何时,信托公司就是依赖刚性兑付取得了投资人的信任,创下了自己在资管行业里的金字招牌,很多投资人也是基于信托高收益和刚性兑付的特点才选择投资信托产品,一旦刚性兑付的铁律被打破,信托公司不再为自己发行的产品提供信用保障,说实话,信托做的项目本来就是市场上的次级贷款,你的产品还能不能继续得到投资人的青睐还存在巨大的变数呢。

监管方面,监管的态度有点拧巴。一方面,监管努力提倡“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提倡最终风险由投资人承担,例如今年下半年银监会代国务院起草的《信托公司条例(代拟稿)》第三条就明确提出了这个要求;但是另一方面,监管却又努力想让信托公司做到刚性兑付,例如2014年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要求“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这被认为是监管对信托公司刚性兑付责任的强化,以前刚性兑付只是信托公司自己的事儿,现在连股东都要对刚性兑付承担责任了。所以说,监管的态度很拧巴,但这也许是监管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拧巴,现实是不能因为信托公司出现项目风险影响社会投资人利息,理想是信托公司什么时候能够摆脱刚性兑付的魔咒成为真正的资管公司。真真应了那句老话: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信托公司内功方面,信托公司面对出险项目能否理直气壮地说“我不刚性兑付”吗?起码目前为止,好像还不能,我也总结了五个必须刚性兑付的方面:第一,凡是以规避监管为目的的信托产品均应刚性兑付,概规避监管已经使信托项目存在违规嫌疑;第二,凡是自然人委托人均应刚性兑付,概自然人理解的预期收益就是固定收益,且信托公司在推介产品时存在违规推介嫌疑;第三,凡是信托公司出具了保底承诺函或流动性支持函的均应刚性兑付,概其出具函件本身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凡是在尽职调查不充分或尽职调查中存在欺诈等行为的均应刚性兑付,概尽调不充分属于信托公司严重不尽职;第五,凡是信托公司项目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均应刚性兑付,概信息披露不充分,同样构成信托公司未尽受托人职责。起码在这五个方面,信托公司是免不了刚性兑付责任。我敢说,如果哪家信托公司蹦出来说“我不承担刚性兑付责任”,你只要说“那好,你把你当初所有的审批文件和尽职调查文件摆出来,如果你能做到一点瑕疵没有,那你就不要用承担”,我相信几乎所有的信托公司都不敢拿出来让你细细去查、去看。这就是信托公司简单粗暴的现状,活糙气不壮!

信托公司本身专业管理能力短期内未有实质性提升,监管态度拧巴,如果信托公司一旦被市场倒逼刚性兑付,我相信,那是对信托公司甚至信托行业是一次毁灭性打击,信托公司辛辛苦苦花费十余年时间和精力打造的“百分百兑付”的声誉也将毁于一旦。

难道信托公司面对风险项目只能默默舔舐伤口吗?

难道信托公司面对创新只能默默离开吗?

难道信托公司在未打破刚性兑付的情况下就只能听天由命了吗?

当然不是!!

那么,出路在哪儿?

出路就在《信托公司条例(代拟稿)》中。代拟稿第十一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专业子公司,子公司是用来干嘛的?在我看来子公司的目的有二,其一是通过子公司打造信托公司在某一领域的专业能力,比如子公司精通商业地产并购,可以在公司内部设立完备的前中后台设置,能够集中最大精力提升地产并购专业能力,发现新价值新需求,进而进行金融创新;其二是实现子公司和信托公司风险隔离,一旦子公司项目出现风险,可以不殃及信托公司。那到时候信托做什么呢,信托公司就做自己最擅长或者最本源的资金服务抑或资产管理负责,保证客户资金的保值增值,为客户选择最适合的资产配置方案,而不是现在“融资为主、捎带财富管理”的定位。也许,在不久的将来,信托公司的架构是以信托公司为核心的资产管理群,围绕信托公司的是无数专业子公司,创新由子公司提起,风险由专业子公司把控,而信托公司只要做好资金管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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