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下的私募基金:“被温水煮”还是把握“新机遇”
摘要 历经5个多月的意见征求及修改完善,备受业内关注的“资管新规”终于落地。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截止2018年3月底,已在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23947只、基金规模6.68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4928只,基金规模0.67万亿元。上述数据迅猛的增长,意味着私募股权正从“另类”资产变“
历经5个多月的意见征求及修改完善,备受业内关注的“资管新规”终于落地。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截止2018年3月底,已在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23947只、基金规模6.68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4928只,基金规模0.67万亿元。上述数据迅猛的增长,意味着私募股权正从“另类”资产变“主流”资产。 资管新规下的私募基金:“被温水煮”还是把握“新机遇”下载APP 阅读本文更深度报道
那么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资管新规意味着什么?它将如何影响私募基金?监管趋严的市场环境中,私募基金是否还有“新机遇”?
1 回归本源:“受人之托、代客理财”
对于投资者来说,对于资管新规最先关注到的无疑是“打破刚性兑付、实行净值化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安排,这都在推动资产管理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本源,让资产管理者履行好受托人责任,让投资者自负盈亏,享受风险与权力对等的责任与义务。
短期来看,这有可能会限制资管行业的资金来源,毕竟大多数普通投资者都属于风险厌恶者,短时间内很难接受投资损失,从而会重新分配资产结构,并相应减少资管产品的投资规模。
但中长期看,这也有助于提高资产管理者的经营自主性和灵活性,提升资产收益水平,从而强化资管产品吸引力和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资产管理回归价值本源对于私募股权管理机构的筛选也变得更加清晰。新规出台前,“不合规”机构误导投资者,通过许诺高回报及“刚性兑付”,扭曲风险定价体系,利用资金嵌套、叠加杠杆,大幅提高无风险利率,人为累积大量风险。
而新规出台后,那些真正具有投资能力和专业水准的私募基金及财富管理机构会脱颖而出,“劣币驱逐良币”的境况将一去不返。
需要投资者特别注意的是,资管新规覆盖了整个金融行业,且具体细则较以往更加精细化和专业化,真正达到了穿透式和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
因此,任何忽视或无视即将到来的资管结构调整和价值重构的投资者,都有可能成为被煮熟的青蛙而被市场淘汰。
2 三大影响:资金端、产品结构和底层资产
具体而言,资管新规对于私募基金的关键影响,主要分为资金端、产品结构和底层资产三个方面。
首先,从资金端来看,资管新规向上穿透了合格投资者。点击查看资管新规全文
业内人士认为,对合格投资者门槛的提高可能会直接减少合格投资者数量,对产品规模也会产生连带影响。但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本来就比一般理财产品高出很多,因此这样做也有利于“通过分类让合适的投资者买进合适的产品,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规范私募机构募集行为的目的”。
其次,资管新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产品设计和交易结构也会产生深远影响。
新规中规定,“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等。 而这意味着此前市场上常见的“银行理财+私募基金”、“保险资管+私募基金”、“非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等模式都将被禁止。
上述创投基金高管指出,可以想见,由于多层嵌套的消除,未来大量上市公司进行杠杆收购的并购基金将停滞。另一位私募股权人士也告诉牛妹,新规之下,私募股权行业原有的交易结构将面临较大调整,“我们从征求意见稿出来之后就一直在讨论新的交易结构模式”。
第三,资管新规向下穿透了底层资产,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池运作被禁止。
资管新规明确“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对此,上述私募股权人士分析,这意味着此前银行理财等资金通过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时通常采取的“滚动发行”、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操作均不再可行,相关涉嫌资金池的操作将被禁止。
3 新机遇:委外资金或其他资管产品可以投向私募
除了投资门槛的提升和业务模式的受限(主要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规定影响),资管新规也对私募基金的业务模式开了口子,即以合格受托机构和投资顾问的身份与其它资管产品开展业务合作的,在规定范围内这一模式允许存在。
《指导意见》指出,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且“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就是说,明确允许银行委外资金或其他资管产品,投向私募基金,对私募机构无疑是重磅利好。
过去私募由于不是持牌机构,处在尴尬地位,大多只能用通道模式跟银行合作,如今双方的合作有了法规的支持,私募可逐步走出灰色地带,可以说,《指导意见》为双方未来直接合作打开一扇窗。
不过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的分级比例,《指导意见》要求,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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