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资管备案规范出炉 优先级劣后级荣辱与共

来源:一财网 2016-10-24 09:35:02

摘要
10月2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下称《备案管理规范》),分别涉及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和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整体来看,对之前出台的’新八条’修改不大。2号文件对投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互相的分工和职责进行了明确

10月2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下称《备案管理规范》),分别涉及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和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整体来看,对之前出台的’新八条’修改不大。2号文件对投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互相的分工和职责进行了明确,3号文件则进一步明确了结构化产品收益分配,优先级也不保本,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者应当共同享有收益、承担亏损。”上海爱方财富总经理庄正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出台的具体备案细则较为明晰清楚,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在此之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即资管“新八条”)实施已3月有余。但部分机构对新规条款的内涵和界定仍然存在理解不到位、理解偏差等情况,部分机构则利用条文的局限性来寻求规避监管的空间。《备案管理规范》的出炉 ,有利于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私募资管产品备案管理。

细化投顾备案材料

根据第1号文件《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的要求,所有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均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完成且取得备案证明后,才能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户。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于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性存疑的,可以向证监会咨询、报告,亦可以对资产管理人进行现场检查。

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核查和产品检测职责在第1号文件中得到明确,而此前业界讨论较多的投顾类产品备案问题也在第2号文件中得到进一步细化。

据记者了解,此前“新八条”对投资顾问资质做出了“3+3”规定,即“连续3年以上可追溯业绩+不少于3个投资管理人员”。而不少私募机构也对3年可追溯业绩如何计算,哪些业绩证明文件有效存有疑惑。

第2号文件《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对此做出的解答是,3年以上连续投资管理业绩是指投资管理人员连续3年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投资业绩记录,中间未有中断,但因疾病、生育、法规限制或合同约定限制等客观原因中断从业经历且不超过1年的,可不重新计算连续年限。投资业绩证明文件提供协会规定的5项中任意一项即可。

此外,2号文件还集中对有意做投顾业务的私募备案材料做出了细化。具体来看,私募证券管理人如想做投顾,需要出具5个文件,包括承诺函、资质证明文件、投资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和基金产品投资业绩数据。

同时,新规也明令禁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提供投资建议。另外,新规也禁止一对多资管产品委托人以发出投资建议、投资指令等方式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除外。

“这是目前行业比较突出的风险,一对多资管产品的委托人发出投资建议,存在资格和程序均不合法的问题。”庄正进一步表示,这则规定指向的是一对多资管业务的通道业务,和之前监管层要求资产管理机构加强主动管理业务,“去通道”的监管思路是相符合的。

对于充当管理人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来说,《备案管理规范》则强调管理人需要制定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和流程、风险管控机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同时,应当对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要求投顾提供上述5份文件。

“前期有部分机构为加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忽视制度建设,将相关制度仅以操作手册、通知名义下发,故意规避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不经董事会、执行董事或其其他有权机构审议即下发文件。”金融监管研究院董事长孙海波便表示,这类机构如果继续忽视制度建设,按照新规将不能提供投顾业务。

明确结构化产品收益分配

严控杠杆是“新八条”的一大重点,其中一个做法是禁止结构化资管产品直接或间接为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在此基础上,《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文件《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对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备案要求进行了说明,细化了在宣传推介、收益分配、投资运作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根据新规要求,结构化产品设计需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者均应当共同享有收益、承担亏损。

“这则条款的中心思想是把结构化产品定位成投资类产品,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将结构化产品异化为融资类产品,即优先级投资者为劣后级投资者变相提供融资的产品。”庄正称。

不过记者注意到,3号文件并不要求优先级、劣后级委托人按照同比例享有收益、承担亏损,双方可另行约定合理的比例,同时适用于收益分配和亏损承担。而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或将为结构化产品设计形成障碍。

“如果监管强制要求享受的收益和承担亏损适用同一个比例分配,那么结局要么是一个平层产品,按照出资比例约定亏损和收益比例(实际上是对新八条底线关于结构化产品的一个彻底否定);要么就是一个有违公允对待投资者的产品,因为出资比例和同时享受亏损收益比例如果不对称,比如出资50%的优先只享受20%的收益和20%的亏损,那么一定是优先对劣后的利益输送,整个资管计划设计违反公允对待投资者原则。”孙海波分析称。

与收益、亏损共担一脉相承,3号文件中也规定,结构化产品合同中不得约定劣后级投资者本金先行承担亏损、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据记者了解,新规之前的结构化产品设计一般是由劣后级投资者、或其关联方提供增强资金。增强资金不会改变资产管理计划杠杆率,并且有利于避免产品发生止损和平仓,但却可能变相实现对于优先级委托人的保本保收益。

“此次协会明确规定了优先级、劣后级委托人应当共同提供增强资金,但是结构化产品的补仓条款还不够细,比如共同承担的比例、顺序没有明确规定。”庄正说。

另值得注意的是,3号文件中规定,资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但不得以获取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提取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获取超额收益。

也即,禁止管理人通过“安全垫”+超额业绩报酬等方式变相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化产品。

“不允许劣后级投资者来为优先级兜底,但是不反对管理人来兜底做高安全垫,这是有利于管理人做好净值的。同时后半句话又规定了,分享收益时不能出现不公平分配,管理人不能变相获取超额收益。”庄正认为,这则条款设置较为灵活,操作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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