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市场的开放及其影响

来源:同花顺财经 2019-03-18 10:07:25

摘要
2019年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公告,对“标普”的全资子公司——标普评级(中国)有限公司予以备案,同日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也公告接受该公司的注册,即许可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一般认为,这标志着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对外开放进入了实质性阶段。而作

  2019年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公告,对“标普”的全资子公司——标普评级(中国)有限公司予以备案,同日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也公告接受该公司的注册,即许可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一般认为,这标志着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对外开放进入了实质性阶段。而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也迎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评级行业发展及对外开放进程

  (一)我国评级行业发展。二十世纪80年代末,我国首家独立于金融系统的评级机构“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成立。1992年10月,第一家全国性评级机构“中诚信有限公司”设立。此后,随着企业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评级业务量日益增多,新的评级机构相继成立。与此同时,评级政策安排相继落地,极大地推动了评级行业发展: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9家机构的企业债评级资格;2005年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债券发行与交易需评级;2015年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出联合公告,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交易需评级。目前,在人民银行备案的评级机构达110余家,从业人员3300余人,总资产超过53亿元,评级产品覆盖债项评级、非债证券评级、非金融企业评级、金融机构评级、主权评级等各种类型。

  (二)我国评级市场对外开放进程。1.外资机构间接参与评级市场。2016年以前,我国评级市场不对外资机构开放,因此,外资评级机构一般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内评级市场。并因其持股比例限制,外资评级机构涉入合资企业经营管理的程度较低。如:2006年“穆迪”收购中诚信49%的股权,2007年“惠誉”收购联合资信49%的股权,2008年“标普”与上海新世纪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培训、研究和评级技术等多领域开展合作。

  2.市场开放政策的酝酿与落地。2016年12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里移除。201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告明确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相关条件。2018年3月,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这标志着我国债券评级市场正式对外资开放。

  3.外资机构调整经营策略。随着评级市场正式对外开放,外资评级机构经营策略已由合资、合作为主转变为设立独资企业,以获得更大经营自主权。早在2018年5月24日,《华尔街日报》就已宣称,“标普”已向中国政府递交在华成立独立评级公司的计划,并表示将停止与上海新世纪的合作关系。“惠誉”也于2018年初退出了在中国的合资企业,计划向中国监管机构申请执照以便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营。

  评级市场对外开放的影响

  (一)对行业格局的影响。无论国内国外,债项评级都是评级机构的最主要收入来源。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约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目前已位居全球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庞大的市场体量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对外资评级机构吸引力巨大。而评级市场又是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例如在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合计占据近90%信用评级市场份额。可以预见,在市场开放后,我国评级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将大幅提升。

  (二)对行业发展模式的影响。我国评级行业起步较晚,发展初期主要依靠强制性政策驱动,并一直延续至今。这种发展模式一方面使得评级行业在短期内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导致评级质量不高,行业公信力不足等问题。市场开放后,国际上先进的评级理念和评级技术将逐步引入国内,同时还将以外资评级机构较高的市场声誉作为背书,对我国评级行业公信力进行重塑,进而有效提高市场主体评级意愿,提升外部评级有效需求,从而促进评级行业由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模式转型。

  (三)对评级机构发展空间的影响。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我国的债券评级业务主要集中在中诚信、大公、联合、上海新世纪和东方金诚等5家机构。评级市场开放后,一段时间内,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可能主要集中于国际债项评级,客户群体主要以熊猫债的国际发行人、有海外融资需求的境内企业以及境内市场部分具有较高信用质量的发行人等为主;但从长期来看,外资评级机构的市场份额很可能将会逐步提升。

  (四)对人才流动和信息安全的影响。外资评级机构在技术基础、市场经验及业务国际化等方面优势明显,同时薪资待遇也较为优厚。以北京为例,“智联招聘”上的招聘信息显示穆迪分析师的薪酬为25000元以上,而国内大型评级机构的分析师薪酬普遍在8000至12000元,差距明显。优质的成长环境加之较高的薪资待遇对评级专业人才具有较大吸引力。随着外资机构的设立及业务拓展,必然对了解中国市场的国内专业技术与管理人才产生较高需求,从而引发人才资源的定向流动,国内机构将面临人才流失的巨大压力。

  我国评级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自身实力较弱。人才资源匮乏。评级机构以提供特定智力服务为主,产品质量和业务发展主要依托于专业人才,属于智力密集型产业,具有轻资产特征。因此,一个优质的评级机构应当拥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不仅熟悉各种金融资产风险定价模型,具备经济、金融、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还应当掌握受评对象所处行业的专门知识。以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为例,“穆迪”拥有800名分析师、1700多名助理分析师,“标普”拥有1200名分析师,“惠誉”拥有1100多名分析师。相比之下,我国评级行业的从业人员总数约为3300人,仅与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中规模最小的“惠誉”总人数相当,而对应110余家机构总数,平均每家评级机构不足30人,并且其中约三分之二人员的从业年限不足3年,具有中高级职称背景的专业技术人才更是较为稀缺,与外资评级机构差距较大。

  研发水平偏低。我国评级行业发展时间短,技术储备不足,大部分评级机构没有自己的研发团队,不具备评级指标和评级模型的自主研发能力,评级方法大多局限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能力较差,评级报告的表达偏重数据描述,行业风险揭示方法及能力严重不足。

  核心竞争力不足。从市场实践来看,以国际三大评级机构为例,它们之间虽然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但仍然在发展各自比较优势的基础上,进行隐性的分工合作。如“标普”紧抓企业评级市场,“穆迪”致力于融资行为评估,“惠誉”则擅长金融机构评级。这种差异化竞争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我国评级机构受政策驱动的发展模式影响,在业务上大都是“通用型”的,无论是债项评级、金融机构评级、信贷企业评级,还是结构化融资评级都积极承接,不同评级机构间业务严重重叠,核心竞争力缺失。

  (二)利益冲突影响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收费模式的利益冲突。向投资者收费与向发行人收费这两种收费模式本身并没有孰优孰劣的差异。但是,在信用评级机构规模较小、信誉累积不足、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向受评对象收费的模式很容易导致“级别购买”,从而损害评级行业公信力。我国评级机构广泛采用发行人付费模式,这一方面使得评级机构的收入与业务量成正比,而与评级产品的表现无关;另一方面使得评级机构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公正性上向付费方发生倾斜,这也是“以级定价、以价定级”等市场乱象频出的主要原因。

  附带业务的利益冲突。为了收益最大化,评级机构在对外提供评级服务的同时往往还提供信用咨询等附带业务。这些附带业务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提升信用等级”,这样的行为难免损害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为防范附带业务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大多不同程度上对评级机构业务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美国规定评级机构的评级业务与其他市场业务必须严格隔离。相比之下,我国对于评级机构提供可能有损其独立性的附带业务等问题却未给予足够重视。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应对策略

  (一)从中国金融发展全局出发,正确对待外资评级机构进入国内市场。信用评级承担着揭示市场参与主体偿债能力和意愿的重要作用。从长期来看,评级行业的有序开放有利于促进国内外评级方法和技术的碰撞,推进评级标准、体系趋于一致,提高评级结果的可比性。而且应该看到,随着自身实力不断增强,国内评级机构开始逐步参与国际评级市场。2012年中诚信(亚太)信用评级公司在香港成立。同年,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与美国Egan-Jones评级公司、俄罗斯RusRating评级公司组建全球首家非主权国际评级机构“世界信用评级集团”,致力于向国际资本市场提供服务。因此,应正确对待外资持股控股的评级机构,不赋予评级行业以过多的民族属性。当然,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如需从国家安全角度考虑具体问题时,也应在政策层面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

  (二)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约束力。借鉴欧美等国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管体系:一是尽快出台《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对行业准入、退出标准和执业规范等进行明确规定;二是建立“统一管理评级机构,分业管理评级业务”的监管框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评级行业唯一的监管主体,对于不同市场的具体评级业务分别由各合适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建立违约率检验机制,对违约率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对于违约率较高的评级机构给予暂停营业直至退出市场的处罚;四是完善问责机制,对于评级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评级产品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不但追究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民事责任,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强化信息披露,明确评级机构以统一的格式披露评级模型及核心假设、评级方法及流程、评级收费和评级局限性说明等内容。

  (三)加强利益冲突管理,提高评级机构独立性和公正性。一是改变现有收费模式,引导评级机构采用投资人付费或者分别向发行方和投资方收费的“混合模式”;二是尝试建立双评级制度,以市场化方式对评级机构形成相互制约机制,防止由于潜在利益冲突所产生的公正性缺失;三是要求评级机构将评级业务与信用咨询等附带业务分离,以保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四是推动资源整合,以“抓大放小”为原则鼓励行业内兼并与重组,精简评级机构数量,避免恶意竞争。

  (四)加强交流与合作,储备专业人才。一是加强与外资评级机构的交流合作,借鉴吸收国外最新评级理论和评级技术,积极参与主权评级的研究和发布,改变我国评级行业总体发展落后、技术能力不强的现状;二是把握市场发展趋势,加强产品研发,树立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统一培养,建立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和考试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同时考虑在高校创建评级专业或是开设相关课程,为评级行业储备人才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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