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要求及其影响

来源:中诚信托 2020-02-12 13:05:10

摘要
热点研究《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要求及其影响2020年2月6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开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作了详细要求,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治理乱象、防范风险工作的现实要求,也将对

  热点研究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要求及其影响

  2020年2月6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开发布了《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作了详细要求,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治理乱象、防范风险工作的现实要求,也将对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产生深刻影响。

  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

  《办法》的发布实施,既是信托公司规范股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内在诉求,也是监管部门加强信托监管、弥补监管短板、整治市场乱象的重要体现。

  (一)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需要规范股权管理

  信托公司的转型发展,需要实力雄厚、管理经验成熟和注重长远发展的股东的支持,需要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权管理以应对转型压力。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信托公司也已走上转型发展之路,促进脱虚向实,发展本源业务。但转型业务培育期长,前期投入大,业绩显效慢,短期内信托公司也面临一定的转型压力,需要股东短期内容忍一定的业绩放缓甚或下滑,以及长期给予更多的发展支持,更多关注长期回报而非仅关心短期业绩。

  (二)信托公司的风险防控需要加强股权管理

  信托公司加强风险防控的重点之一是防范股权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经营风险和业务风险。近两年因隐形股东、违规持股、违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股权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信托公司治理不健全问题,令行业出现了局部的问题和风险,且已有信托公司因实控人状况不透明及部分业务违规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三)监管部门加强金融机构股权监管的重要体现

  一方面,对各类金融机构制定/修订股权监管规定是监管部门的统一要求。近两年,金融监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金融风险、弥补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陆续对各金融子行业加强了股权管理的制度完善工作,这其中也包括,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监管要求修订为统一的《办法》。另一方面,规范股东行为、加强股权管理、推动“三会一层”依法合规运作是近两年整治市场乱象的重点。按照金融监管工作的部署,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会议精神,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近两年银保监会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在银监发〔2018〕4号文和银保监发〔2019〕23号文中均将规范股东行为、加强股权管理、推动“三会一层”依法合规运作作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重点,并将该部分整治工作在工作要点中进行了细化。

  二、《办法》提出的核心要求

  《办法》共六章七十八条,就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涉及的总体原则、股东责任、信托公司职责、监管部门职责、明晰相关法律责任等均作了专章要求。在监管思路和相关要求方面,与其他金融机构股权管理办法具有一定的相通性,尤其沿用和充分借鉴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度安排和实践经验,并突出考虑了信托监管实际。整体来看,《办法》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主要要求是公司股权阳光化、股权管理规范化和管理责任积极化三个方面。

  (一)公司股权阳光化

  《办法》提出了穿透监管原则,要求信托公司股权阳光化。一是要求股权穿透,实控人阳光化,不得代持和交叉持股,包括要求信托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应逐层追溯至最终受益人,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不得使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投资人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信托公司股权,信托公司股东与信托公司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二是明确监管部门股权穿透监管措施和手段,规范隐形股东和股权代持现象,强力推进信托公司股权阳光化。

  (二)股权管理规范化

  从总体规范来看,《办法》的发布实施令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方面是有法可依,《办法》发布后,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要求更为明确,《办法》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法律依据、“三位一体”股权管理体系、相关各方责任等作了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是有章可循,根据《办法》的要求,在股权取得阶段,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应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投资人拟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的,还应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在股权管理阶段,各信托公司应将关于股东管理的相关监管要求、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写入公司章程,“三会一层”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从对主体责任和取得、持有、退出信托公司股权各环节来看,《办法》也提出了诸多规范性要求。例如《办法》对各类拟成为信托公司股东的投资人在经营规范、财务良好、信用良好等方面做了详细要求,对取得、持有、退出信托公司股权各环节涉及的资金来源、出资意愿、出资程序、股东权利实施、风险隔离机制、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要求,也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职责作了规定。

  (三)管理责任积极化

  管理责任积极化包括股东责任积极化、信托公司责任积极化和监管部门责任积极化三方面的主要要求。

  股东责任积极化方面,一是股权取得阶段,《办法》要求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的入股目的端正、出资意愿真实,拟作为主要股东的投资人还应具备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并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二是股权持有阶段,主要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开展不正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设立金融产品等方式套取资金,主要股东在信托公司出现资本不足或其他影响稳健运行情形时应履行入股承诺,以增资方式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三是股权退出阶段,要求退出时持有信托公司股权五年以上。

  信托公司责任积极化方面,《办法》除对信托公司股权事务管理作了规定以外,还对信托公司提出了股东行为管理要求,要求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工作更具主动性。具体来看,对信托公司加强股东资质审查、相关信息披露、定期评估股东、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审查、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均作了要求。

  监管部门责任积极化方面,《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及银保监局对穿透监管负有责任,应主动对信托公司的股东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以及对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工作予以监督,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施加必要的监管手段。

  三、《办法》产生的重要影响

  《办法》的发布实施,会对信托公司及其股东产生重要影响。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有效促进信托公司合规性和规范性的提高、公司治理完善和运营管理效率的提升,进一步夯实信托公司长期发展的基础,提升发展质效。对于信托公司的拟进入股东和现有股东来说,《办法》的发布实施,将促进更多资质良好、实力雄厚、支持信托公司长期发展的投资人成为信托公司的股东,并进一步约束规范现有股东的行为。

  (一)对信托公司的影响

  一是提高信托公司的合规性和规范性。《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解决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突出问题,整治信托公司股权管理乱象,优化信托公司股权结构,规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尤其是,《办法》对关联交易的审查原则、审查方式进行了明确,并将关联交易审查决策的层级提高到董事会层面,将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化运作。

  二是建立完善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办法》制定了“三位一体”股权管理体系,对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监管部门三方主体从股权进入到退出各个阶段的股权管理职责作了具体要求,将有效解决信托公司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建立完善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是促进信托公司管理效率的进一步提升。《办法》要求主要股东不得干预信托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正常经营管理和决策,要求加强关联交易审查,将有效规避大股东违规干预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规避通过关联交易向主要股东输送利益,规避内部人控制导致的道德风险等,有助于促进信托公司运行和管理效率的提升。

  四是进一步夯实信托公司的发展基础。第一,《办法》强化信托公司股权的穿透管理,将以信托公司股权的阳光化促进股权管理的规范化,进而保障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第二,《办法》促进股东责任落实,要求股东履行入股承诺和履行增资义务,将为信托公司展业、扩大经营和必要救助均起到积极作用;第三,《办法》要求健全信托公司治理机制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通过促进和放大信托公司的正向社会意义,促进行业长远发展。

  (二)对信托公司股东的影响

  一是促进更多高资质投资人成为信托公司股东,优化信托公司股东背景。目前国内信托牌照稀缺,且从近年来信托公司股权转让案例来看投资回报率较高,信托公司股权仍具较大吸引力。《办法》从严规范股东资质,将促进更多资质良好、实力雄厚、经营规范、支持信托公司长期发展的投资人成为信托公司的股东。

  二是强化信托公司股东责任落实,规范约束股东行为。信托公司股东应认真学习和落实《办法》的要求,尽快开展各项股权穿透自查、书面出具补充资本承诺、信息沟通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并在股权持有的过程中,自觉规范股东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公司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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