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秀福:尽快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修订工作
摘要 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信托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积累,人民群众通过信托服务实现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需求不断增长,《信托法》的部分条款已相对滞后,不能适应信托业快速发展的趋势。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信托法》的修订工作。为此,
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信托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积累,人民群众通过信托服务实现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需求不断增长,《信托法》的部分条款已相对滞后,不能适应信托业快速发展的趋势。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信托法》的修订工作。
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调整信托定义,承认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建议将其中的“委托给”改为“转移给”,承认信托财产具有双重所有权。承认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一是有利于增强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效力。只有实现信托财产转移,才能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互隔离,避免信托财产成为委托人清算财产,为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有利于明确信托纳税原则和主体。只有实现信托财产转移,才能在财产独立的基础上,明确信托运行期间的纳税主体和纳税原则,才能对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实施差异化的税收安排,制定税收豁免政策,为通过REIT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扫清障碍。三是有利于落实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只有实现信托财产转移,才能使《信托法》与物权法等其他法律更好衔接,细化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为登记机关办理信托财产登记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规范信托分类,清晰不同信托活动边界。建议将《信托法》对信托活动“民事、营业、公益”的分类调整为按照不同维度和层次分别分类。目前,《信托法》第三条将信托分为营业、民事和公益信托,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含义不明给信托活动规范管理带来障碍。二是分类维度不一导致不同类别之间存在交叉和空白。可从两大维度对信托活动进行分类:一是按照受托人是否以营业和收取信托报酬为目的,将信托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重点加强对营业信托受托人的行为约束。二是按照委托人是否以公共事业为目的,将信托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此外,还可以将私益信托按照委托人类型细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指对于委托人为自然人、信托目的为个人或家庭财产规划的信托活动。商事信托指委托人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托目的为投资理财或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活动。
第三,增加营业信托相关条款,促进其规范发展。当前,以资产管理为主体的营业信托活动已成为人们实现财富管理需求的主要方式,各类专营或兼营信托业务的机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业务规模、种类和复杂程度大幅上升,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已具有系统性影响,是最需要《信托法》规范的信托活动。据初步统计,截至2018年末,各类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98.5万亿元,其中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余额22.7万亿元。现行《信托法》未明确界定营业信托定义和范围,也未明确营业信托受托人专营或兼营营业信托的资质条件、行为规范和监管安排。各类受托机构市场准入和业务规则等存在较大差异,影响公平竞争和市场运行。还有部分机构或个人以代为理财等名义违规从事营业信托活动,汇集社会资金进行非法金融,给金融秩序、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危害。建议在《信托法》中明确营业信托的定义和内涵,明确受托机构专营或兼营信托业务的资质条件、行为规范和监管安排,为规范整治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基础。
第四,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具体要求,提高可操作性。《信托法》第十条明确:“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导致信托财产登记有法可依、无法操作,难以明确信托财产归属。目前,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股权等相关财产登记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建议在《信托法》中明确应办理财产登记的具体财产类型和办理原则,与其他法律更好地衔接,为登记机关办理信托财产登记提供法律依据。
第五,增加信托受益权登记要求,提高信托透明度。 建议增加信托受益权登记要求,对信托受益权进行确权,清晰记录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为受益权流转创造条件。一是实现信托受益权确权的需要。《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但未明确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和确权依据。随着资管业务快速发展,信托受益权已成为人民群众财产的重要类型,有必要明确其性质和确权依据,建立相应登记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二是防范洗钱等犯罪活动的需要。信托具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特征,对信托受益权进行登记,可以清晰记录信托受益权归属,识别和查询信托的受益所有人,防范洗钱等犯罪活动。三是促进信托市场规范高效运行的需要。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容易出现受托人是否尽职履责的纠纷。建立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可以清晰记录信托文件约定,厘清各方责任,促进信托市场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规范高效运行。四是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必要条件。《信托法》规定受益人可以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建立信托受益权登记制度,可以为开辟信托受益权交易市场提供基础,为信托受益权规范流转提供保障。
第六,落实公益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信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未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目前,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明确对公益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公益信托与公益事业捐赠均具有公益目的,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公益信托与公益事业捐赠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维护税收公平,促进公益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