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未来的几大发展趋势
摘要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并未针对家族信托做单独界定。但《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家族信托提供了法律基矗2014年4月初,中国银监会出台《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99号文”),在转型方向中明确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
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并未针对家族信托做单独界定。但《信托法》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家族信托提供了法律基矗2014年4月初,中国银监会出台《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简称“99号文”),在转型方向中明确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自2014年起,很多公司开始大力发展家族信托业务。与此同时,传统的信托业务监管办法已不再适用于家族信托的特征也愈发明显。
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下发《信托部关于加强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37号文”),要求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信托业务及创新产品监管。在“37号文”中,最大的亮点可谓是官方首次明确了公益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于资管新规,同时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定义。“37号文”与2014年的“99号文”和2017年《资管新规》指导意见一脉相承,同时对家族信托等创新业务有所补充,亦可谓是信托行业的正本清源之举,鼓励信托公司回归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本源业务。
关于“37号文”,也有一些值得思考的地方。第一,“37号文”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受益人应是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受益人和委托人则需要有血亲或姻亲关系,而之前部分机构设立类似照顾员工、朋友、师徒等类型的家族信托将不再可能;第二,家族信托服务以他益为前提、以实现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为目的,也将区别于单纯追求资产保值增值的理财产品,更好地实现其事务性管理功能;第三,家族信托是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根据其设立的实质目的,将区别于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和单一信托,为家族信托的多委托人模式(当然必须为家庭成员)提供了政策基础,但国内和海外实践中仍以单一委托人为主,以避免多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造成信托受托人的管理困境;第四,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设定了成立家族信托的门槛,前期部分机构推出的150万元、300万元或600万元起的所谓迷你家族信托,将不再归属于家族信托;第五,强调家族信托是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区别前期很多机构推行的类理财产品的标准化家族信托。
总体来看,国内家族信托服务受到监管部门的支持也具备法律基础,但相关的配套制度、法律法规仍须进一步完善。如家族信托设立、存续和分配阶段的税收问题未来有待进一步明确等。虽有“37号文”作为政策支持,但并没有指导细则,各家金融机构的执行程度也不同。当然,从另一方面看,目前在主体框架确定、细则不明的情况下,也给很多机构开展家族信托服务更多的创新发展空间,机构的创新实践和经验总结也将推动行业监管的进一步完善。
鉴于国内分业监管的原因,在国内设立家族信托一般通过与持牌的信托公司合作来落地。以信托公司为例,据公开资料统计,在国内68家信托公司中,参与家族信托的机构数量由2013年的6家增加到2018年的34家,家族信托资产管理规模从2013年的十几亿到2018年的数百亿规模。受托资产类型从2013年的现金类资产拓展到2018年的以现金类资产为主,保单、股权、不动产以及艺术品俱涉猎。未来,随着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信托登记制度的配套推出以及客户的认识不断加深,家族信托将呈现从业人员专业化、服务内容丰富化的发展趋势。
趋势一:从业机构和人员将进一步划分
家族信托并不是一个产品,而是基于高净值客户家族财富保护和传承的综合规划服务,是各类财富风险管理的工具。从业机构是短期增量的类标准化理财产品思维,还是着眼于帮客户做好长期财富风险管理、助力家业长青等个性化服务的战略定位,都会在市惩客户的选择检验中优胜劣汰。我们有理由相信,坚持做真正意义的家族信托、有效搭建家族财富管理综合服务体系的机构将走得更远,更深层次地推动行业良性发展,也更符合监管机构“探索家族财富管理”的指导方向。另外,家族信托作为高净值客户名下所有财富的顶层设计,集各类财产的保护、管理和传承于一体,融合法律、税务、保险、投资、公司架构、基金会、慈善、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多领域的综合知识,普遍被称为私人银行塔尖的服务,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性、工作经验和阅历等要求很高。真正以匠人精神孜孜以求、精雕细琢为客户构建个性化家族信托的专业人士,将更易获得高净值客户的信任。
趋势二:从单一财产信托到多元财产信托
家族信托的受托财产已经从单一的现金类财产演变成现在的以现金为主,兼有保单、股权、不动产、艺术品等多元化的受托财产。但因信托登记制度缺失,以股权、不动产等非现金类资产设立家族信托仅能采取交易过户,成本较高。目前,各家机构也是在部分客户能接受税费成本的情况下去尝试推进,但无论是已经落地的股权信托还是不动产信托仅是个案,有其特殊性,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广复制的条件。但很多高净值客户的资产主要集中在股权和不动产上,随着信托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股权信托和不动产信托将是一片蓝海,尤其是境内上市公司股权信托。监管部门如能参考海外做法,允许上市前的股权结构中搭好大股东的家族信托结构,将会有助于上市公司股权稳定,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婚姻问题、继承问题和家族纷争等引起的股权分割和股价下跌等情形。而保险金信托利用保费和保额之间的杠杆作用,极大程度地降低家族信托的门槛,可以覆盖更大面积的高净值客户。在解决估值和保管的前提下,高净值客户收藏的艺术品传承需求也将通过合理的信托结构设计得到满足。对于部分客户提出的知识产权的传承需求,也将结合创新实践的知识产权类家族信托来落地。
趋势三:从生前信托到遗嘱信托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均是生前信托,即客户生前将财产交付给信托,并约定好传承分配安排。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他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在我国不是遗产,可按信托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定向传承。部分高净值客户由于生前对财产的控制欲较强以及过户成本考虑等因素,也希望设立遗嘱信托。在海外,部分高净值客户确有通过遗嘱信托的方式将部分财产在身后放入信托进行传承。虽然我国信托法第十三条指出“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通过遗嘱来办理财产过户到信托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并且在委托人去世时,遗嘱内财产是否按遗产处理均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目前国内还没有真正落地的遗嘱信托。未来相关配套政策支持到位后,家族信托可分为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以满足客户不同的传承需求。
趋势四:从家族信托延伸到家族慈善
随着我国2016年《慈善法》和2017年《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出台,慈善信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我国高净值客户在完成企业交接之后,也更愿意参与慈善事业中回馈社会。除了单独设立慈善信托以外,将家族信托中融入慈善需求也会是未来的一个趋势,即将慈善信托设置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用部分收益捐赠,保障捐赠资金的持续性。同时,可设置由家族成员受益人组成的决策委员会,既能提高受益人的慈善参与度、增强家族成员凝聚力,传承家族精神财富;又能在家族信托中设置限制条款,对子女在参与慈善过程中的表现予以激励和约束。此外,慈善信托和基金会两个财富规划工具的各种组合,满足客户各类慈善规划的需求,也将成为未来家族慈善的一个发展趋势。如慈善信托受托人主要作为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基金会主要作为慈善项目的管理方和执行方,同时通过基金会的法人资格为慈善捐赠开出税前抵扣的相关发票等。总之,家族慈善也需要专业的规划。
趋势五:从家族信托服务衍生升级为家族办公室服务
我国的超高净值客户绝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家,除了高净值客户个人的财富规划和传承以外,还有家族企业的传承、治理、投融资需求,以及家族事务管理需求。因此,基于家族信托衍生升级的家族办公室服务将更好地满足这些客户。包括以家族信托为主的家族财富管理和财富传承服务,以家族投行业务为主的家族企业投融资、上市、股权结构梳理、传承等服务,以家族使命、家族精神和价值观、家族治理和家族事务管理决策为主的家族宪章等配套体系的规划服务,以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基金会等工具结合的家族慈善规划服务等。家族办公室服务将更加紧密全方位的关联客户,增强客户黏性,也为金融机构和客户之间提供多方面的触点。来源: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