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的需求特征及其资产配置中信托公司受托责任探讨
摘要 一、家族信托的需求特征(1)我国已经进入信托财产管理需求兴起阶段综合我国与日本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等结构指标看,2016年我国人均GDP折合8865美元,基本相当于日本1970年代的水平;而从人口老龄化程度看,65岁以上人口占比接近11%,相当于日本1985年代左右的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经济
一、家族信托的需求特征
(1)我国已经进入信托财产管理需求兴起阶段
综合我国与日本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等结构指标看,2016 年我国人均GDP 折合8865 美元,基本相当于日本1970 年代的水平;而从人口老龄化程度看,65 岁以上人口占比接近11%,相当于日本1985 年代左右的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步性促成我国信托市场发展的一些特殊性。按经济发展水平看我国已经进入日本信托发展的第二阶段,信托融资服务功能仍占据重要位置,同时信托财产投资管理功能开始兴起;结合人口结构的因素看,以财产管理与传承等为特征的家族信托业务可能已经进入开始兴起的阶段。这种市场结构和趋势变化特征为信托公司着手进行家族信托业务布局提供了可能。
(2)社会财富人群和投资资产规模持续扩大
根据兴业银行(601166,诊股)和BCG 调查报告,我国居民财富依然保持较快的积累速度,个人可投资资产总额不断增加,2015 年为44 万亿,预计2020 年达88 万亿,较2015 年水平增长一倍;高净值家庭的数量将自2015 年的207 万户增长到2020年底388 万户,保持年均13%的增速;可投资金融资产年均增速约为15%,明显高于同期GDP 增速。根据最新BCG 全球财富市场数据库显示,2015-2020 年全球个人财富年增长率预估为5.9%,我国财富市场增长速度和发展潜力居于全球领先,未来我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高净值客群市场之一。
(3)高净值人群投资需求向家庭综合服务转变
根据兴业银行和BCG 调查,财富传承正成为高净值客户重点关注的领域,其中21%的客户已经在进行财富传承安排,37%的客户尚未开始、但近期打算考虑财富传承事项。调研也发现,财富的迅速积累导致财产增值和保障问题开始凸显,是引致家族客户关心家族财富管理服务的最关键因素,而继续保障子女教育水平、维护家族企业的持续经营是受访者会在家族财富管理需求中最为关注的两个话题。由于家族信托在国内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因此约有80%的高净值受访客户对家族信托和家族办公室并不了解,但80%左右客户有意愿进一步了解该类业务。
(4)高净值客户金融资产配置需求旺盛
根据诺亚控股调研显示,高净值人士普遍加大金融资产的配置比重,并且更加强调资产配置的跨区域、跨币种、跨周期和跨类别等多元化属性。目前近85%的高净值人士已经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其资产投资配置的范围,而且其中近四分之一的人士配置比例超过30%,少数人士的配置比例甚至达到一半以上。从未来的资产配置计划上,调查显示高净值人士对于私募股权类资产和海外资产的配置需求依然旺盛,股票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的需求也在上升,但是对投资持有房地产类资产则逐步变为中性。
二、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一般义务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公司受托责任作出基本规定。一是忠实义务。《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忠于信托目的和受益人,是受托人的基本受托责任。二是谨慎义务。《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是否履行了谨慎义务,是确定受托人是否需要对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关键。三是亲自管理义务。《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家族信托受托管理责任的特殊性
《信托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信托是“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传统资产管理信托都是自益型信托,也即,信托产品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因此,委托人的意愿与受益人的利益是相统一的。因此在被动管理(通道)信托业务中,委托人自行承担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责任,同时委托人作为受益人承担信托资产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指令运用信托财产,可以免除相应的受托责任是毫无疑问的。
在家族信托中,受托人仅仅根据投资指令执行信托事务并不能够完全免除相应受托责任。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并不是唯一受益人。由于委托人与受益人身份的不统一,以及委托人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就可能存在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投资指令、受益人利益三者不一致的情形。在委托人指定投资顾问负责信托财产投资管理的情况下,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人三者之间也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此时,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管理机构,被动地根据委托人或投资顾问的指令执行信托事务,并不能够完全免除相应受托责任。
三、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投资管理自主决策,无需获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根据客户资产规模不同,信托公司或者提供标准化的资产配置方案供客户选择;或者根据委托人的投资期望、风险偏好等意愿提供个性化资产配置方案。
全权委托家族信托中,信托公司亲自、自主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为做好受托管理工作,信托公司一是要充分了解委托人的资产配置意愿,就投资范围、方向、方式等事项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使实际资产配置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二是对投资标的进行充分尽职调查,采够外部产品应当经过相应的产品采购决策程序。三是积极开展投后管理,做好投资风险防范。为控制投资风险,降低信托公司在全权委托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可以在信托合同中对信托财产投资范围作出较为具体规定,如仅投资受托人及其受托人的关联企业发行的资管产品,仅投资于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四、部分委托型家族信托中的受托责任
部分委托家族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协商信托财产投资范围,并在信托文件中加以约定。受托人就信托财产具体投资标的向委托人提供投资建议,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书面确认后,由受托人方可执行投资。
部分委托家族信托中,受托人承担部分受托责任。与全权委托相比,部分委托中资产配置方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协商确定,信托公司减少了进行主动资产配置方面的受托责任。但由于具体投资标的由受托人推荐,事实上部分委托中的投资标的一般为受托人自主开发的信托产品,受托人仍应当承担所推荐投资标的/产品尽职调查、主动管理方面的受托责任。(本文部分综合自:中 诚 信 托,作者:沈 苗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