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自律办法加紧 资管机构外包业务或受冲击
摘要 目前处在制定过程中的私募监管新规包括《投顾办法》、《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办法》、《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四项。上述制定中的多项规定正是监管层勾勒私募基金“7+2专项自律规则体系”的后续组成部分,而这一自律体系的搭建,也将成为下半年私募基金监管的重要工作。有关私募基金的监
目前处在制定过程中的私募监管新规包括《投顾办法》、《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办法》、《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四项。上述制定中的多项规定正是监管层勾勒私募基金“7+2专项自律规则体系”的后续组成部分,而这一自律体系的搭建,也将成为下半年私募基金监管的重要工作。
有关私募基金的监管动作处于正在进行时。
8月5日,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2016 深港通策略研讨峰会”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私募基金部总监董煜韬透露,目前监管层针对私募基金监管着手搭建的“7+2专项自律规则体系”正在加速完善。
在这一体系形成过程中,除目前已公布规定外,监管层还在着手拟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下称《投顾办法》)等四项更加具体的监管细则。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多项规定将对私募机构的投顾、外包、托管等多类业务带来新的变化;而另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一位接近监管层的公募人士处获悉,监管层还拟对中基协的会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对会员进行分类与调整。
据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监管层有可能在新的《投顾办法》等新规中,提高私募机构参与投顾业务的准入门槛,提高了私募机构同券商、信托、基金子公司等持牌机构,以投顾的形式开展产品外包业务的合作难度。
多项办法酝酿在途
据董煜韬透露,目前监管层仍在就私募监管框架的勾勒制定多项细则。
“实现这个(自律监管)过程要有配套的自律规则体系,已经发布了一些自律规则”,董煜韬表示,“接下来中基协正在抓紧制定《托管办法》、《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从业人员办法》等。”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目前处在制定过程中的私募监管新规就包括《投顾办法》、《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办法》、《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四项。
事实上,上述制定中的多项规定正是监管层勾勒私募基金“7+2专项自律规则体系”的后续组成部分,而这一自律体系的搭建,也将成为下半年私募基金监管的重要工作。
据一位接近中基协人士介绍,所谓“7+2”专项自律规则体系,由有关私募基金管理的7项办法和2项指引共同构筑而成;其中7项办法除上述制定中的4项外,还包括已公布的私募登记《备案办法》、《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而2项指引则是指私募基金的《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和《内控指引》。
“私募监管原来是真空地带,现在办法不断出台,把私募的整个运作监管得越来越细化。”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越来越多的业务有相应的文件来指引,其实这正是今年以来私募监管从严和‘扶优限劣’的表现。”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公募人士处获悉,目前监管层还在对中基协的《会员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新的《会员管理办法》将有更强的针对性和适时性。
“目前在修订新的《会员管理办法》,在会员管理机制上进行适当的调整,预计11月份还要开会员代表大会。”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未来监管层可能将对会员采取分类管理,现阶段是会员管理的过渡期。”
资管业务空间或再被压缩
在业内人士看来,私募“7+2”自律体系中,《投顾办法》的修订或将对目前投顾类私募带来较大冲击。
“投顾类私募”是指私募机构以投资顾问身份,借助信托、券商、期货、基金等机构发行产品开展的私募基金业务。
事实上,在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 “新八条底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证监会已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端对投顾类私募进行了门槛设定。
其中,监管层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顾需要是“备案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同时须“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而据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上述条件有可能也将被列入《投顾办法》,并成为从事投顾业务的私募管理人的条件。
之所以提高私募机构投顾业务的门槛,原因或与监管层试图进一步明确阳光私募模式下,管理人、投顾间的法律权责逻辑有关;据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透露,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则会对管理人、投顾的法律职责归属进行进一步明确。
“在信托或者券商当管理人、私募扮演投顾角色的情况下,双方的信托责任、法律关系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为理论上投顾只能提供决策建议,但在过往案例中,投顾已经充当了事实上的管理人,这种现象也会给私募监管留下隐患,”前述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提高投顾业务的门槛,也相当于在鼓励私募机构当管理人,发行契约型基金。”
“另一个原因则是借道机构发产品的私募业务,某种程度上形成机构的‘背书’效应,加剧金融机构的隐性风险,这个和金融机构代销产品出问题的逻辑是类似的。”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高管认为。
据中基协披露,截至8月8日以投顾类备案的私募机构数量为652家,其中465家的管理规模小于10亿元;投顾业务门槛的变化,或给该类机构的格局带来新的冲击。
而值得一提的是,为私募基金提供产品通道的“外包”业务,是当前部分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的重要业务之一,而规则的改变也将进一步收窄上述资管机构的业务空间,特别是对于日前受到较强监管整顿的基金子公司来说,其转型压力更是迫在眉睫。
“因为新的监管框架下,基金子公司要占用资本金,所以未来我们要转型向净资本占用较少但利润率更高或者市场前景更大的业务发展,”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子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我们比较看好资产证券化的前景,所以这也是目前公司转型的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