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协会:2017年18家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 6家规模超100亿

来源:凤凰网财经WEMONEY 2018-12-12 08:28:04

摘要
凤凰网WEMONEY讯12月11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发展报告:业务篇之消费金融信托(二)》(下称“报告”)。报告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末已有18家信托公司明确开展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并具备了一定的信托资产规模。其中,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信托公司有6家,分别是外

  凤凰网WEMONEY讯 12月11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发展报告:业务篇之消费金融信托(二)》(下称“报告”)。

信托业协会:2017年18家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 6家规模超100亿

  报告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末已有18家信托公司明确开展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并具备了一定的信托资产规模。其中,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信托公司有6家,分别是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中泰信托,5家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为几十亿元不等,其他几家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不到10亿元。

  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始于外贸信托于2007年开展的小微金融服务。2014年前后,不断有新的信托公司尝试此类业务。在我国居民收入快速稳定增长和消费结构不断升级的大背景下,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大爆发和国家对消费金融领域的政策鼓励和引导,近两年来多家信托公司纷纷发力消费金融信托业务。

  报告显示,各信托公司现有的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中,事务管理类占比较高,原因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信托公司尚未具备系统的消费金融业务风险防控能力;第二,对业务所涉及的消费场景了解不充分、不到位。未来,在监管部门要求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的政策引导下,以及随着对消费金融行业的深入了解,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主动管理水平有望得到提升。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调研情况和相关信托公司的官网信息,目前信托公司已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中的合作机构可分为五类:一是以捷信和马上为代表的消费金融公司;二是以蚂蚁小贷、京东小贷、广州网商小贷为代表的网络小贷公司;三是以微众银行、网商银行和新网银行为代表的民营互联网银行;四是融资租赁公司,如狮桥融资租赁和大搜车融资租赁等;五是消费分期平台,这类机构数量众多,包括维视、买单侠、特易有、今荣集团、有车有家、医美分期、品钛、润通源、惠今、佰仟金融、萨摩耶、趣店以及量化派(信用钱包)等。

  报告提出,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面临的机遇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信托牌照优势明显。一方面,与其他非银行消费金融业务参与机构相比,信托公司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资金端与其他参与机构开展合作;另一方面,在资管统一监管背景下,相较于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的放贷资格具备较大的利用价值和施展空间。信托公司通过切入消费金融领域,可以有效拓宽业务领域,推进信托公司业务创新和转型发展。

  二是消费金融未来发展潜力较大。目前,商业银行尚未真正大规模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机构数量不多且市场规模仍有限;小贷公司近一两年设立较多、发展较快,但面临的监管整治压力较大;电商平台和各类消费分期平台凭借着网购平台、大数据和消费信贷的结合发展迅速,但信贷资金来源有限,且需要借助于具备放贷资格的金融机构。虽然信托公司目前整体未能深度参与消费金融业务,但通过与其他消费金融机构之间取长补短,深耕具体消费场景,有望取得较好的发展。

  三是业务收益可以覆盖信托公司较高的资金成本。信托业务信托报酬率的高低建立在对资金供需平衡的基础之上。相对于信托公司传统单体大额非标项目,即使需要一定的信息系统和人员建设投入,小额分散的消费信贷也较为容易实现盈利,目前消费(分期)贷款的利率普遍在20%左右。以捷信的基础资产情况为例,2015—2017年其99.36%的贷款利率为21%。因此,消费金融业务收益完全可以覆盖信托公司较高的资金成本。

  四是消费金融领域的信贷风险基本可控。相对于传统信托业务,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所面临的贷款对象为众多的个人消费者,风险控制的关注点也由单体大额变成了小额分散。在积累一定风控经验并采取有效风控措施的情况下,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可以实现较低的坏账率。以捷信为例,2015—2017年的平均不良贷款率为3.99%,虽然较商业银行2%左右的不良贷款率高出不少,不过鉴于个人消费者平均贷款余额较少,如捷信平均每笔贷款余额为2 727元,整体风险仍然可控。

  同时,报告也指出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面临四个挑战。

  一是强监管背景下,合作机构的选择应更慎重。近几年来,消费金融行业发展迅速,但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特别是个人消费贷款过程中出现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利率畸高、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2017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了一系列强监管活动,特别是对以“现金贷”为代表的信贷业务进行了规范整顿。信托公司在展业过程中,应谨慎选择业务合作机构,坚决规避合规风险。

  二是新的业务模式下,风控理念需相应调整。信托公司一向将风险管理作为展业的重要基础。目前,信托公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业务模式差异,而背后的风控理念也是不尽相同。在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模式下,信托公司面临着从传统融资向新型消费信贷风控理念的转变。风控理念的调整和适应并非一个简单的过程,需要信托公司顶层设计决策、人力部门人员配备、风控部门贯彻落实以及业务部门强化沟通协调等。消费金融信托风控机制的不到位、不完善将导致具体业务难以有效开展。

  三是小而分散的业务特点需要专门的业务管理系统支撑。消费金融面对的是社会各阶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市场上的消费场景供给方也分布于各行各业。同时,全国各地互联网发展水平不一致。消费金融业务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消费信贷的审核、放款和催收。因此,信托公司需要配备专门的消费金融业务管理系统,在前期信用审核阶段,与征信公司对接,并通过积累信用数据逐步建立自身的自动化风控模型;在放款阶段,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接,实现指令发送和自动化放款;在项目存续阶段,通过系统自动化监控和分析,有效识别客户违约信息;在资金清收阶段,实现回款的自动化清分和划扣。

  四是消费场景经验的缺失要求信托公司坚持长期深耕消费金融领域。消费场景经验的缺失是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最大短板,这也是制约信托公司对应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发展的明显障碍。信托公司长期定位于“高端私募”属性,传统银信合作类、房地产类和政府平台类等信托业务也在无形中使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偏离了传统金融机构所未能覆盖的消费人群,更遑论积极有效构建消费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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