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获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
摘要 据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间交易商协会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显示,中融信托等6家信托公司获准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这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今年4月公布首批信托非金融债承销商名单以来,公布的第二批信托公司名单。
据中国银行(601988,诊股)间交易商协会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信托公司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显示,中融信托等6家信托公司获准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这是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今年4月公布首批信托非金融债承销商名单以来,公布的第二批信托公司名单。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CP)、中期票据(中票,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超短期融资券(超短融,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资格对信托公司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该资格有助于信托公司连通传统信托产品与标准化市场,可以为融资人提供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有助于信托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另一方面,该资格有助于信托公司实现标准化产品和非标准化产品全品种的销售,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的投资服务,有助于信托公司在财富管理领域的转型发展。
对于可参与承销业务的信托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要求较高,如信托公司类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信托公司类承销商同时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与受托管理业务的,应当分别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建立防火墙机制,保证业务独立和人员分离,防范利益冲突。而信托公司类承销商如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资格。
此次获批后,中融信托将在相关监管机构和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的指导下,严格遵从自律规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不断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