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私募基金经理老鼠仓交易近百万 赚不到500吃10万罚单
摘要 福建证监局6月15日挂出今年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涉案的颜财光是个90后,2016年10月进入名为鸿腾资产的私募基金工作,并于2016年11月26日起担任“鸿腾一号”、“鸿腾财富”两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兼交易员,负责投资决策、下单交易、风险控制,知悉相关交易信息。2016年11月28日至20
福建证监局6月15日挂出今年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涉案的颜财光是个90后,2016年10月进入名为鸿腾资产的私募基金工作,并于2016年11月26日起担任“鸿腾一号”、“鸿腾财富”两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兼交易员,负责投资决策、下单交易、风险控制,知悉相关交易信息。
2016年11月28日至2017年4月25日,颜财光操作本人开立于兴业证券(601377,诊股)晋江泉安路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鸿腾一号”“鸿腾财富”,买入“三六五网(300295,诊股)”“经纬纺机(000666,诊股)”“航天通信(600677,诊股)”“金牛化工(600722,诊股)”“兴业股份(603928,诊股)”“天津港(600717,诊股)”6支股票,合计成交金额98.6723万元,盈利482.68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再成处罚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法》再次成为该案件的处罚依据。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福建证监局认为,颜财光作为“鸿腾一号”“鸿腾财富”的基金经理兼交易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2支基金交易标的股票信息,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2支基金账户交易有关相同股票,其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颜财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2.68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颜财光还是鸿腾资产小股东兼法人代表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备案信息显示,颜财光不仅是基金经理,还是鸿腾资产的法人代表。而工商注册信息显示,颜财光还是鸿腾资产的小股东。
协会备案信息显示,鸿腾资产成立于2015年6月,同年7月在中基协备案,目前备案的产品有3只。其中就包括颜财光管理的两只。
而且,颜财光还被登记为鸿腾资产的法定代表人,这名90后基金经理的履历因此也曝光, 他2011年到2012年曾在券商营业部担任实习的理财经理,后来进了一家私募做投资经理助理,再转去一家资本运营研究会担任了投资部副主任,2016年10月到了鸿腾资产做基金经理,没想到入职后不久就开始跟着自己管理的基金的买股,搞“老鼠仓”。
值得注意的是,工商注册信息显示,颜财光还是鸿腾资产的小股东。
福建致远资产员工“老鼠仓”被罚10万
除了颜财光,6月以来还有两起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被监管处罚。其中一例是福建致远资产员工“老鼠仓”被罚10万。
6月11日,同样是福建证监局,发出了今年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局查明:
2016年9月,“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蝶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简蝶一号”)成立。2017年1月,“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蝶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简蝶二号”)成立。
“简蝶一号”“简蝶二号”均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资产)为上述2只基金管理人。王某平为2只基金投资经理,负责具体的投资决策、下单交易。万星溢为致远资产公司员工,与王某平在福建省三明市长期共事。
王某平与万星溢之间会商讨“简蝶一号”“简蝶二号”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万星溢知晓相关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在王某平的口头授权下,万星溢下单操作过“简蝶一号”“简蝶二号”相关股票交易,知悉相关交易信息。
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3月13日,万星溢操作本人开立于兴业证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600837,诊股)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简蝶一号”“简蝶二号”买入“东方日升(300118,诊股)”“捷顺科技(002609,诊股)”“中科三环(000970,诊股)”3支股票,合计买入金额47.9615万元。
福建证监局局认为,万星溢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简蝶一号”“简蝶二号”交易标的股票信息,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简蝶一号”“简蝶二号”账户交易有关相同股票,其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万星溢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凡得基金女老总和两员工“老鼠仓”交易达6.07亿元:
亏损203.7万,被罚100万元
6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出对刘晓东、杨威、李儒柏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晓东、杨威、李儒柏知悉凡得基金组账户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一)凡得基金控制证券账户情况
凡得基金于2015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刘晓东系凡得基金员工,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自凡得基金成立至调查期间一直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威系凡得基金投资经理,李儒柏系凡得基金交易员。
凡得基金控制的账户有凡得幸福轮动基金、凡得幸福轮动二期基金、凡得幸福金矿基金、垒鼎天道聚富基金、幸福轮动88基金、凡得幸福轮动4号基金、凡得幸福明星基金、凡得幸福建国基金、凡得幸福战略并购基金、凡得幸福CPA趋势追踪基金、凡得幸福龙道基金、凡得幸福MOM基金等户(以下简称凡得基金组)。除在凡得幸福轮动、凡得幸福金矿、垒鼎天道聚富等三只基金中担任投资顾问外,凡得基金均作为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协议管理基金财产。凡得幸福轮动二期户2015年5月至7月由凡得基金管理,2015年8月至10月由凡得基金、深圳博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管理部分资金,2015年11月至2016年则全部交由深圳博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凡得幸福轮动和凡得幸福金矿的管理人为深圳市华银精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但两户的投资决策和交易操作实际上一直由凡得基金负责。垒鼎天道聚富的管理人为浙江鼎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凡得基金代为决策和交易操作。
(二)刘晓东、杨威、李儒柏知悉凡得基金组账户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
凡得基金控制的上述账户开户后,总体上由凡得基金投资顾问刘某成制定投资策略规则,并进行主要决策选股,其中2015年初至2015年末主要由刘某成进行决策选股,2015年末至2016年5月则主要由投资经理杨威及其助理戴某良执行投资策略规则并进行部分选股。
具体交易股票流程为,刘某成进行主要选股后,通过微信群(“时间动作记录凡得群”)将包含板块、股票品种、仓位等信息的交易指令发送给杨威等人,杨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买入、卖出的时间,或根据投资策略选股后,将指令分配给李儒柏等交易员。刘晓东、杨威、李儒柏均在该微信群中,且自2014年年底至2016年10月,杨威每天都会通过微信向刘晓东汇报股票交易情况,因此刘晓东、杨威、李儒柏三人知悉凡得基金组账户交易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
三、涉案期间“刘晓东”账户与凡得基金组账户趋同交易情况
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杨威安排李儒柏操作,或亲自操作“刘晓东”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一般同一天内)凡得基金控制的凡得基金组账户交易,以相同方向交易相同股票,刘晓东偶尔也操作自己的账户,跟随凡得基金组账户交易。根据沪深交易所提供的计算数据(不含凡得幸福轮动二期户2015年8月1日之后的趋同交易数据),“刘晓东”账户与凡得基金组账户存在趋同交易情况如下:“刘晓东”华林证券信用户共交易了73只股票,成交金额16,474.29万元,趋同交易64只股票,趋同交易股数占比87.67%,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5,277.37万元,趋同交易金额占比92.73%;“刘晓东”国信证券(002736,诊股)户共参与了253只股票的交易,成交金额73,649.5万元,趋同交易163只股票,趋同交易股数占比64.82%,趋同交易成交金额45,494.93万元,趋同交易金额占比61.77%。在此期间,“刘晓东”账户与凡得基金控制的凡得基金组账户股票交易的趋同度较高,合计趋同交易金额6.07亿元,占比67.43%,趋同交易股数占比69.63%,合计亏损203.7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刘晓东、杨威、李儒柏三人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凡得基金组交易的标的股票的未公开信息,共同操作“刘晓东”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凡得基金组账户交易相关股票,其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根据刘晓东、杨威、李儒柏三人在违法行为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刘晓东应负主要责任,杨威、李儒柏应负次要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对刘晓东、杨威、李儒柏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其中对刘晓东处以七十万元罚款;对杨威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李儒柏处以十万元罚款。
可以看出,在6月以来披露的这三起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案件中,监管部门都依据基金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