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出萝卜带出泥 一起配资案牵出宏信证券及多家信托
摘要 资管新规后,信托公司一方面忙于转型,另一方面则对存续项目进行调整。然而,在这段“窗口期”,通过信托产品进行的配资业务仍在进行。日前,《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配资纠纷案件,原告任某欲将三位当事人告上法庭,这三名被告分别是王文帅、王炳祥、北京越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资管新规后,信托公司一方面忙于转型,另一方面则对存续项目进行调整。然而,在这段“窗口期”,通过信托产品进行的配资业务仍在进行。
日前,《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配资纠纷案件,原告任某欲将三位当事人告上法庭,这三名被告分别是王文帅、王炳祥、北京越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大投资”),其中,王文帅也是越大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获得的资料显示,越大投资通过8只信托计划进行股票配资,配资规模近30亿元,券商通道则是宏信证券提供的。
而越大投资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尚未接到法院的通知书。”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层此前就对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例如包括借助信息系统为客户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等规定,这种行为既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又严重扰乱了股票市场秩序;然而仍有个别券商等金融机构面对利益诱惑参与股票配资业务,这就为此类配资业务提供了灰色生存空间,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疑问:
民间借贷还是违规股票配资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根据原告任某向法院提起的起诉状,今年5月份,原告任某与被告王炳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任某向被告王炳祥账户存入人民币50万元作为保证金,由被告王炳祥提供1个账户总资金为人民币200万元的股票供原告操作;并由原告承担该账户操作的全部风险,被告不承担任何风险。原告与被告还约定了资金使用利息、操作股票限制、补充保证金以及平仓等事项。
近期,任某在未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账户资金被冻结,本金及配资部分均不能够正常的交易或划拨。几经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任某采取通过法律诉讼来寻求帮助。
任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借款合同,实际为场外股票融资合同,其内容是原告提供保证金,被告提供3倍的融资资金供原告在证券市场买卖股票使用,配资比例为1:3,并约定了操作股票限制、补充保证金以及平仓等事项,实际应为场外股票融资合同。同时,场外股票融资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客观上破坏了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与此同时,任某也将越大投资及其总经理王文帅一同告上法庭,希望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拿回本该属于自己的投资本金。截至10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配资纠纷案件,近期将开庭审理。
“拔出萝卜带出泥。”《证券日报》记者根据任某提供的资料梳理发现,越大投资进行的股票配资业务,一方面配资规模较大,另一方面涉及几家金融机构,其中包括多家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以及提供交易通道的券商等。
链条:
涉及多个信托产品和券商
《证券日报》记者通过获得的材料发现,越大投资在多家信托公司成立结构化信托产品,利用宏信证券作为交易通道券商,对信托产品进行子账户拆分;成立结构化集合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单个信托计划的结构化方案一般为3:2:10模式。举例来说,“3000万元劣后资金+2000万元夹层资金+1亿元优先资金”形成单只信托计划产品,规模为1.5亿元。其中,优先资金一般为银行资金,根据优先和夹层资金的风控要求,该类信托计划一般控制持有单只股票比例不超过该信托计划总规模的30%(即单票持仓比例为30%)。
越大投资以此作为配资业务母账户,同时通过和某些券商及其营业部合作,给合作券商带来了丰厚的交易佣金收入。同时,券商及其营业部向对方的配资业务敞开大门,违规为其提供交易便利和隐蔽性,开放配资子账户分仓交易端口。
《证券日报》记者从获得的资料来看,越大投资主要合作的信托包括天津某信托、国某信托、华某信托和厦某信托等,主要合作的券商为宏信证券。其中,宏信证券在越大投资通过信托产品设立虚拟子账户进行非法配资业务发挥了关键的作用。这些信托公司合计有8只产品与越大投资存在股票配资业务,这8只信托产品的合计规模为29.5亿元。
根据介绍,越大投资为了大规模开展配资业务,还开发了专属配资子账户分仓系统软件。该软件简称“财讯宝”,这与此前国内配资市场上曾经广泛使用的HOMS分仓交易软件相似。
事实上,早在2015年7月份,证监会就曾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证监局应当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督促证券公司规范信息系统外部接入行为,并于该年7月底前后完成对证券公司自查情况的核实工作。
随后,该年9月份,又要求各证监局应当督促证券公司仔细甄别、确认涉嫌场外配资的相关账户,尤其是对信托产品账户清理的范围。例如在证券投资信托委托人份额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的信托产品账户,或是伞形信托不同的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策,共用同一信托产品证券账户的信托产品账户;此外,还包括优先级委托人享受固定收益,劣后级委托人以投资顾问等形式直接执行投资指令的股票市场场外配资。
北京某券商人士表示,长期以来,监管层对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然而,部分券商面对利益诱惑,仍然不惜违规参与股票配资业务,这就为此类配资业务提供了灰色生存空间,对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诱惑:
股票配资交易的利益
有的金融机构不惜违背政策、甘冒风险参与配资,背后追逐的就是利益。
“大型配资公司从事配资业务的信托计划母账户由于规模较大大,单只产品规模最少都不低于1.5亿元,与券商合作时交易佣金较低,一般为0.03%,但是配资公司给到投资者交易时收取的佣金很高,为0.10%-0.3%。”一位曾参与过配资的投资者表示。
据业内人士透露,配资公司从事配资业务主要盈利点有四方面:一是赚取配资利差。通过从银行批发优先资金,成本为年化6%的利息(平均每月资金成本利率为0.5%),如果通过分仓子账户直接配给投资者利息一般为月息1.0%-1.2%,即年化12%-14.4%,保守综合利率全部按照最低的12%来算,配资公司的年化利差也有6%。如果通过代理渠道配给个人投资者,配资公司给代理公司的资金成本为年息9%,该模式下,年化利差为3%。
二是交易佣金差。配资公司从事配资业务的信托计划母账户,由于单只产品规模最少都不低于1.5亿元,其与券商合作时交易佣金较低,一般为0.03%。但是配资公司给到投资者交易时收取的佣金很高,为0.1%-0.3%(该佣金可以在分仓交易系统中由风控设置在子账户进行股票卖出时直接先行扣除),中间有0.07%的交易佣金差可以作为佣金来源。
三是股票盈利分成。投资者与配资公司签署的合同里没有任何约定表明配资公司在除了利差和交易佣金差之外还具有其他收费权力,但是由于配资公司使用开发的非法配资交易软件出借证券子账户给客户使用,公司后台风控和IT技术人员可以在配资客户不知情的前提下,对子账户卖出股票时进行不同比例后端提成,其比例为卖出总收入的0.1%-13%之间不等,暂无规律可循。
四是强行平仓、扣押代理的其他子账户投资本金。由于配资规模较大,大客户提供体量较大的配资业务,但近一年以来股市但凡有较大幅度下跌,配资公司无一例外的会选择在临近平仓线附近、但股价还未跌破平仓线时,提前强行对所买部分股票进行跌停板集中抛售。对二级市场造成严重波动的同时,也波及劣后级客户资金,以及其他中小投资者利益。
律师观点:
股票配资属违法行为
所谓场外股票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缴纳一定的现金或一定市值证券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提供,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资金,提供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配资方作为担保,并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
在这起配资纠纷案件中,原告任某认为,与被告王炳祥签订的《借款合同》名为借款合同,其内容是原告提供保证金,被告提供3倍的融资资金供原告在证券市场买卖股票使用,配资比例为1:3,并约定了操作股票限制、补充保证金以及平仓等事项,实际应为场外股票融资合同。
有律师事务所人士表示,按照监管层对资本市场相关业务以“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来看,像这种通过代理商与配资公司开展进行的配资业务,虽然名义上签署的是借款合同,但实际上应该认定为场外股票融资业务。股票配资行为与监管层严格禁止利用信托和券商通过开立交易子账户并出借给第三方进行股票交易的要求明显背道而驰,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原告(投资者)有权提出与代理商签署的借款合同均属无效,作为配资劣后本金的实际收取方,配资公司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配资保证金,并赔偿相关利息。”这位律师事务所人士表示,被告人作为配资的出资方和原告操作配资子账户的实际控制方,也应当返还配资本金及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