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益 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信托备案超百单规模破16亿元
摘要 据民政部“慈善中国”网站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慈善信托备案数量106单,受托财产总规模达到165019.52万元。从这些项目来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主要实践模式。仅今年9月,百瑞信托、厦门信托、重庆信托、万向信托等相继在慈善信托方面有所行动,而且多单慈善信托运行满一年后开始资助慈善对
据民政部“慈善中国”网站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慈善信托备案数量106单,受托财产总规模达到165019.52 万元。从这些项目来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主要实践模式。仅今年9月,百瑞信托、厦门信托、重庆信托、万向信托等相继在慈善信托方面有所行动,而且多单慈善信托运行满一年后开始资助慈善对象,预示着慈善资金运作良好,帮扶成效逐步显现。
慈善信托业务规模数量齐升
近段时间以来,关于慈善信托的新闻屡见不鲜:国内首单救助自闭症儿童慈善信托“百瑞仁爱·黄河爱心基金慈善信托”、国内首单间接控股上市公司规模最大慈善信托“万向信托·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国内首只体验式的扶贫慈善信托“厦门信托·临夏希望之旅慈善信托”相继成立……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孔慧芳博士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16年9月《慈善法》正式生效以来,慈善信托业务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慈善信托规模数量齐升。根据百瑞信托博士后工作站统计数据,慈善信托受托财产规模逐年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2018年1月份至9月份,慈善信托受托财产总规模达到7.56亿元,月均规模0.84亿元,平均每单慈善信托1938万元。而2016年9月迄今,慈善信托受托财产总规模为16.5亿元,月均规模0.66亿元,平均每单慈善信托1557万元。
从月均备案单数来看,2016年最高,主要是因为多数信托公司依据《慈善法》将已设立的准公益信托转化为标准的慈善信托,前期“储备项目”贡献率较大。但因《慈善法》普及率以及社会各界对慈善信托的认知度较低,2017年月均备案单数有所下降。但随着上述问题的逐步解决,以及慈善信托相关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2018年慈善信托的频率月均单数较2017年有所回升。据百瑞信托相关人士透露,“百瑞仁爱·天爱慈善信托”“百瑞仁爱·沃特环保慈善信托”“国家电投金融筑梦·春晖慈善信托”等多单慈善信托也有望在年内落地。
受托结构与受托财产种类趋于多样化
根据百瑞信托博后站统计,在106单慈善信托中,永续型慈善信托为23单,总规模达到121042.76万元。其中,21单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慈善信托中永续型为8单,规模为119207.6万元,规模占比高达98.5%;2单10000万元以上的慈善信托均为永续型,规模为109200万元,规模占比高达90.2%。孔慧芳认为,大额永续型模式慈善信托占比较大,这更有利于慈善信托的运作以及慈善理念的传承,对于慈善信托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另经统计发现,除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这一主要实践模式外,目前已有10单“信托公司+基金会”的双受托人模式,7单基金会、1单“基金会+多个自然人”的受托模式成功备案且运行顺畅。其中,慈善组织与信托机构跨界合作模式更有利于发挥各自专长、实现优势互补,对扩大公益慈善资金来源,以及提升慈善项目的管理水平更加有利。
在受托财产方面,财产权慈善信托亦已闪亮登场。国内首单股权慈善信托“国投泰康信托2017年真爱梦想2号教育慈善信托”,国内首单控股上市公司参与,规模最大的“万向信托·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都为创新型慈善信托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从公益信托到准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
应该说,信托公司在公益慈善信托领域的探索和尝试早已有之。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所属百瑞信托公司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请开展公益信托的请示,并于当年10月份发起设立了旨在为四川地震灾区和偏远地区教育事业提供专项援助的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公益信托计划。截至2018年8月底,该公益信托计划已累计完成募资超过350万元,先后资助了四川江油及河南荥阳的3所小学进行教学楼重建和学生宿舍及食堂改造等工程。
该信托属于行业内首批得到监管部门认可的公益信托之一,这也是百瑞信托在探索“信托+公益”模式之路上的第一次成功尝试。
但客观来看,第一代公益信托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由于仅仅是借用了信托通道完成了资金募集与定向使用,募集的爱心善款大都实行的是传统输血式的一次性投入方式,使得信托公司后续没有资金可以进行投资管理,也就无法发挥其在爱心善款保值增值中的专业能力,从而导致了2008年后第一代公益信托的沉寂。
后来信托公司探索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形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信托本金、部分本金或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委托人意愿用于公益慈善目的的准公益信托应运而生。如2013年以来,百瑞信托先后推出的包括“百瑞仁爱·天使基金1号”和“百瑞仁爱·瑞祥基金1号”在内的多只准公益信托计划。与第一代公益信托有所不同,这些以集合资金信托方式设立的公益目的的信托计划,较好地实现了对信托资金真正的投资管理,从而使善款具备了一定的自身造血功能,由此完成由1.0至2.0迭代。
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2016年3月《慈善法》的颁布。在《慈善法》中,不仅明确信托公司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慈善信托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同时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制度缺失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质性解决。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机遇下,慈善信托迎来发展的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