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落地 卖者尽责为打破刚兑做铺垫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8-09-20 08:51:02

摘要
9月19日,记者从信托业协会获悉,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指引》制定遵循四项原则。第一,体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第二,以现有规则为主,辅以个别创新规则;第三,注重普遍适用性;第四,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某业内人士对《每日经

  9月19日,记者从信托业协会获悉,由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

  《指引》制定遵循四项原则。第一,体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第二,以现有规则为主,辅以个别创新规则;第三,注重普遍适用性;第四,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

  某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总体看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信托业务流程中的相应职责,促进信托公司业务操作规范性,提高尽职履责水平,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的中的前半部分,为打破刚兑奠定基础。《指引》在一定程度填补了信托公司受托责任不明确的空白,也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有利于为打破刚兑做铺垫,但是指引仅是行业自律文件,法律层级较低。

  体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记者了解到,《指引》主要依据“一法两规”及其他信托业监管规定,参考了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定,并广泛借鉴了国际上信托法及信托业法规的有关规定。《指引》适用范围为中国信托业协会会员单位,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不得为委托人、受益人违法违规提供便利。

  就总体内容来看,《指引》共十章六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产品营销与信托设立、运营管理、合同规范、终止清算、信息披露、业务创新、自律管理及附则。

  在产品营销方面,《指引》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十四条指出,信托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同时,《指引》第十五条还指出,信托公司向自然人委托人推介信托产品时,信托公司作出的委托人风险评估结论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否则应重新进行评估。

  此外,《指引》还指出信托公司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信托公司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业内:为打破刚兑做铺垫

  在原中国银监会信托部指导下,信托业协会邀请监管部门专家、信托公司专家及业内法律专家参与,通过专题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反复讨论修改,期间充分听取司法、仲裁部门的意见,广泛征求并采纳会员单位的合理化建议,并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精神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指引》。《指引》已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某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总体看,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信托业务流程中的相应职责,促进信托公司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提高尽职履责水平,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的中的前半部分,为打破刚兑奠定基础。从指引内容看,指引主要是依据信托公司一般业务流程环节,融合了信托法、资管新规等内容,依据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新规较现有实践没有更高的要求,主要新内容体现在信托产品风险评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创新业务操作要求等方面,执行难度并不大,对实际业务影响不高。《指引》在一定程度填补了信托公司受托责任不明确的空白,也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有利于为打破刚兑做铺垫,但是指引仅是行业自律文件,法律层级较低。

  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对记者表示,此责任尽职指引是在信托“一法二规”基础上制定,对规范信托公司业务有一定指导意义,但关键还是在于落实;个人认为,刚性兑付打破前提首先是明责、定责,其次,有打破刚兑后的应对措施。总之,不会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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