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登记细则获批 “全登”时代信托将更规范
摘要 日前,根据原银监会颁发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征求行业机构等方面意见基础上,经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获批生效。中国信登相关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细则》的框架结构与《
日前,根据原银监会颁发的《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征求行业机构等方面意见基础上,经中国银行(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登记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获批生效。
中国信登相关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细则》的框架结构与《办法》登记相关条例相衔接,致力于贯彻落实《办法》,细化明确各登记流程及操作内容,进一步增强信托登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细则》总计十一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信托登记办理、信托预登记、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信托终止登记、信托更正登记、定期报送、信托登记信息保管、信托登记自律管理和附则。
据介绍,《细则》坚持以细化落实《办法》为目标,以服务监管为宗旨,以服务行业为导向的原则,在《办法》框架内,明确了信托登记各个环节的执行要求,对预登记、重新申请预登记、补充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的适用情形、需提交的登记信息、登记方式等进行了细化。比如在定期报送章节,信托产品存续期间,应按照《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定期向信托登记公司报送信托业务信息。此外,信托机构应按季向信托登记公司报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明确规定信托机构应予以披露的事项,也应通过信托登记系统报送信托登记公司。
中国信登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监管部门要求,通过明确分期信托产品的登记要求,加大对分期发行产品的事前报告管理力度;明确发生新增关联交易等需事前报告的存续信托产品,在进行变更登记前应通过信托登记系统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提高事前报告效率。
据了解,信托登记系统上线后,中国信登开通了与原中国银监会、各地银监局专线访问端口,实现了线上开展信托产品的事前报告管理,形成了信托产品登记报告的范式,科学助力监管部门采取叫停等监管措施以及便利信托产品具体信息查询等;把关联交易管理、异地推介报告等纳入信托登记范畴,实现了监管部门“在线”和“动态”开展上述业务监管的基础功能,有力增强了监管监测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2017年9月1日,中国信登信托登记系统在《办法》生效当日上线运行,开始全面提供信托登记服务,实现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的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功能以及集合信托产品成立在中国信登官网同步公示的功能,标志着中国信登这一行业基础设施平台正式开始发挥实质作用。
近一年来,通过听取行业意见,在保证登记质量的前提条件下,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对信托登记系统进行多次升级优化,不断提高信托机构办理登记的便利性及用户体验,并结合信托机构的业务开展和系统建设实际情况,采用定期报送的方式更新信托受益权等信息。
中国信登相关负责人告诉《金融时报》记者,《细则》出台生效对于进一步规范信托登记活动,提升信托登记的科学性和执行效果,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一是进一步明确信托登记具体规则,全方位规范登记工作,有助于扎实开展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的集中登记,在登记实际操作方面具有指导意义;二是完善信托登记信息收集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信托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监测,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把握信托业单体和行业整体的风险状况;三是明确了特殊信托产品和登记事项的登记要求,提升了具体工作的可操作性,为信托登记工作全面深入推进并充分发挥信托登记功能奠定扎实的基础。
对于信托登记事业的前景,业内人士认为,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已突破26万亿元,已连续多年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通过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平台,在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信息登记的基础上,有助于未来开展信托产品发行、交易、转让、结算等服务以及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等,逐步推进形成统一有效的信托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