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协会一季度处理600余家私募问题机构 促私募业健康发展
摘要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独家获悉,2019年一季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及时处理600余家私募问题机构,在自律管理方面取得丰硕成果。截至一季度末,协会已收到专项法律意见书119份,推动了中介机构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专家表示,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协会依法依规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独家获悉,2019年一季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协会”)及时处理600余家私募问题机构,在自律管理方面取得丰硕成果。截至一季度末,协会已收到专项法律意见书119份,推动了中介机构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专家表示,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协会依法依规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不断增强自律管理力量,加大对私募机构的自律管理力度,积极承担行业管理与市场治理的责任,有助于建立行业内部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激发行业主体活力,提升行业地位,促进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及时处理600余家问题机构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一季度协会合计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67家;另有156家满足注销条件,目前已启动注销程序。同时,协会于一季度公告疑似失联机构127家,列入异常经营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165家。
具体来看,协会在强化自律管理方面开展了多项工作:一是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2019年一季度,协会合计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167家。其中,公告失联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98家,被列入异常经营机构名单3个月未能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69家。同时,依据相关规定,现存156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满足注销条件,协会已启动相应注销程序。
二是公告疑似失联机构。截至一季度末,协会累计发布二十六批疑似失联私募机构公告,合计公告失联私募机构635家。其中,一季度发布两批次疑似失联机构公告,共计127家。对于公示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是异常经营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截至一季度末,协会合计要求48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限期3个月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其中,一季度列入异常经营165家。依据《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通知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协会将注销其管理人登记,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的,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切实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协会已收到专项法律意见书119份。
业内人士表示,为深入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风险外溢,协会建立异常经营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工作机制,要求异常经营机构限期3个月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从已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来看,目前异常经营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部分律师事务所在经过独立查验后,对于确实存在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客观真实对机构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发表结论性意见。
业内人士指出,仍有律师事务所未能秉持实事求是的职业道德精神,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协会将积极总结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通过推动市场各参与方进行力量博弈的方式,使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工作发挥实效,真正实现协会对于私募基金行业扶优限劣的自律管理职能。
依法履责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9年以来,协会不断增强自律管理力量,加大对私募机构的自律管理力度,积极承担行业管理与市场治理的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根据基金法,协会履行的职责包括八个方面:一是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是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是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是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五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六是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七是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八是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合规的现象。行业自律是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从数量向质量转变,以更好地服务客户、服务资本市场。”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总经理刘亦千表示。
专家表示,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机构,重要的职责就是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以规避不正当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及其他有损行业形象和行业各参与方合理利益的行为。这将确保行业处于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并在树立行业形象、提升行业地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