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化分工促进慈善信托发展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6-04-13 08:17:25

摘要
(原标题:专业化分工促进慈善信托发展)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获得通过,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并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人。对此,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了国投泰康信托公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李强。李强曾多次参与《慈善法》

(原标题:专业化分工促进慈善信托发展)

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获得通过,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并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人。对此,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了国投泰康信托公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李强。李强曾多次参与《慈善法》的立法论证,提出了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或审批部门的建议,并最终被采纳。

李强认为,《慈善法》颁布后,慈善信托有望迎来大爆发。在未来的慈善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应当与慈善组织利用各自优势,实现专业化分工,共同促进慈善信托事业的发展。

慈善信托将迎大爆发

中国证券报:在《慈善法》立法论证会上,您就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或审批部门提出建议,并最终被采纳。明确备案或审批部门,对于开展慈善信托有何意义?

李强:在全国人大组织的《慈善法》立法论证会上,我提出要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人为民政部门,并且必须是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最终,这一建议被写入《慈善法》中。

之所以提出这一建议,与包括国投泰康信托在内的信托公司长期的公益信托实践有关。此前,尽管《信托法》允许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但没有对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只字未提公益信托审批事宜,导致在民政局审批环节障碍重重,挫伤了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影响了公益信托的设立效率,即使公益信托设立成功,上述问题也可能影响公益信托后期管理的效果与效率。

中国证券报:目前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的情况如何?《慈善法》的出台是否会促进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

李强: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2008年汶川地震后银监会下发的《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但在公益信托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公益信托的设立审批两个核心环节未能取得突破,制约了公益信托的发展。目前,通过公开资料可以查到的完全按照《信托法》和93号文要求设立的公益信托一共10只,分别由6家信托公司先后设立,合计总规模2000余万元,与同期信托行业数万亿的余额相比,占比非常小。

此次颁布的《慈善法》明确表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并规定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为信托公司,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人,破解了长期制约公益信托发展的一大制度障碍,必将激活公益信托业务。随着国内高收入人群开展慈善事业的愿望增强,加之信托行业不断强化社会责任建设,目前信托公司对于开展公益信托积极性很高。就我了解,《慈善法》出台后,现在不少信托公司对于开展慈善信托可谓是一腔热血,慈善信托将迎来一次大爆发。

受托人专业化分工

中国证券报记者:目前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尚未出台,如何破解这一难题?

李强:如前所述,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也是长期制约公益信托发展的一大因素。由于涉及多个部门,所以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短期内能否出台尚待观察,但信托公司通过产品结构的设计,完全可以规避这一障碍。比如设立双受托人模式的慈善信托,受托人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担任,利用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优势就可以实现这一目的。

实际上,慈善信托要想发展壮大,需要不同受托人之间的专业化分工。信托公司作为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开展公益信托具有公益财产破产隔离、公益财产多样化、公益资金归集渠道多样化、公益财产保值增值、规范管理透明运作等优势;而慈善组织具有税收优惠的制度优势,同时在公益项目运营方面更具经验,所以在慈善信托业务中,通过设立双受托人,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实现专业化分工,相互促进,共同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

中国证券报记者:国投泰康信托在慈善信托方面,有何布局?

李强:目前,我们公司正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按照《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尽快落地相关业务。未来,我们与相关慈善组织合作,在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交易结构的创新与完善,拓宽接受捐赠财产的种类,并利用互联网、银行等渠道拓宽募捐范围,降低募捐门槛,开展较大规模的慈善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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