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有望成为慈善信托受托人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6-03-14 08:11:02

摘要
□本报记者刘夏村近日全国人大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备受信托行业关注。在该草案“慈善信托”相关章节中,明确了慈善信托受托人包括信托公司,要求设立慈善信托要向民政部门备案。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此前信托公司的业务实践中,主管主体不明一直是制约公益信托发展的重要原因。业内人士认为,主管

□本报记者 刘夏村

近日全国人大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备受信托行业关注。在该草案“慈善信托”相关章节中,明确了慈善信托受托人包括信托公司,要求设立慈善信托要向民政部门备案。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此前信托公司的业务实践中,主管主体不明一直是制约公益信托发展的重要原因。业内人士认为,主管主体明确后,未来信托公司更有积极性参与到慈善公益事业中。

公益信托受困

近年来,公益信托频频现身。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年下半年以来,已有包括万向信托、国元信托、湖南信托、国民信托、厦门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发行了公益信托计划。在此之前,除2008年汶川地震后发行的两只公益信托计划外,行业内已鲜有该类产品出现。

根据《信托法》,所谓公益信托,即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公共利益为目的设立的信托。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目前公益信托发展已开始“加速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制度性难题制约着该业务发展。信托业内人士认为,无法得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是导致公益信托陷入沉寂的一个重要原因。《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不过,目前“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在《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具体所指。一位负责公益信托研发的人士表示:“我们通常理解的是民政部门,但在实践过程中,民政部门以各种理由不予审批。”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由于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这一环节受阻,使得此前一些有意发行公益信托的公司只能“另辟蹊径”,发行具有公益目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慈善信托料破题

近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作说明时表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所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慈善信托一章确定了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范围,即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据媒体报道,信托公司能否充当慈善信托受托人一事,可谓几经波折,例如之前一稿的草案中慈善信托受托人范围中就没有信托公司。

此外,前述草案还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要求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信托业内人士认为,从立法层次上来说,慈善法颁布以后,民政部后续会跟进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主管主体明确后,民政渠道被打通,未来信托公司更有积极性参与到慈善事业中。

另据媒体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银监会信托监管部主任邓智毅11日在湖北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时表示,要高度重视慈善信托的金融属性,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由专业的信托机构来承担。善款的募集和运用管理,是两个独立的环节。慈善募集可以多渠道、多主体、多方式来进行,可以说越多越好、越广越好。但是募集来的资金交给谁来管理和运用,事关重大,特别是以慈善信托的名义进行募集和管理,更应该由相关专业机构承担这个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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