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股东如何从上市公司减持退出(附规则总结)
摘要 一、私募基金股东的限售和减持私募基金以不同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应当按照合规审慎原则进行限售和减持操作。以下内容按照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同取得情形进行归纳和整理。(一)限售操作取得类型分类内容限售时间1IPO前取得的股份基本规则自IPO一年内特别规则(主板、中小板)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
一、私募基金股东的限售和减持
私募基金以不同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应当按照合规审慎原则进行限售和减持操作。以下内容按照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同取得情形进行归纳和整理。
(一)限售操作
取得类型 |
分类 |
内容 |
限售时间 | |
1 |
IPO前取得的股份 |
基本规则 |
自IPO一年内 | |
特别规则(主板、中小板) |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入股 |
36个月 | ||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12个月内通过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受让入股 |
36个月 | |||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12个月内通过非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受让入股 |
12个月 | |||
特别规则(创业板) |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6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入股 |
36个月 | ||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6个月内通过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受让入股 |
36个月 | |||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前6个月内通过非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受让入股 |
12个月 | |||
2 |
通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 |
基本规则 |
自发行结束12个月 | |
特别规则(主板、中小板)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关联方 |
36个月 | ||
认购本次发行而取得控制权的投资者 |
36个月 | |||
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
36个月 | |||
特别规则(创业板) |
发行价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
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 ||
发行价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 |
12个月 | |||
发行价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 |
12个月 | |||
3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关联方,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
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股票均价90%认购 |
36个月 | |
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90%认购 |
36个月 | |||
4 |
通过上市公司收购取得 |
基本规则 |
12个月 | |
满足“豁免申请” |
无 | |||
5 |
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股东增持股票 |
大于等于30%,且免于提交豁免全面要约收购申请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2% |
6个月(增持不超过2%部分) | |
大于等于50%,且免于提交豁免全面要约收购申请的,并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达到2%时不得增持股份。 |
||||
6 |
通过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
基本规则 |
自发行结束12个月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关联方 |
36个月 | |||
通过认购获得控制权的对象 |
36个月 | |||
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
36个月 | |||
7 |
重大资产重组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关联方。以及在交易过程中从该等主体直接或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 |
36个月 | |
除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外的特定对象 |
24个月 | |||
8 |
私募管理人代表私募基金另行作出其他自愿限售承诺的情况 |
单独约定 |
(二)减持操作
1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股东 |
减持达到5%时,3日内不得再买卖股票 | |
所持股份比例每减少5%,2日内不得再买卖股票 | |||
不包括二级市场买入 |
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1% | ||
持有非公开发行股票,通过集中竞价减持,12个月内减持股份数不超过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 |||
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减持导致出让方不再持有5%以上股份的,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1% | |||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 | |||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调查期间以及处罚、判罚决定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不得减持 |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不得减持 | |||
2 |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到5%的股东 |
不包括二级市场买入 |
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1% |
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 | |||
通过集中竞价减持,限售期满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所持数量的50% | |||
3 |
受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 |
不包括二级市场买入 |
协议受让,减持导致出让方不再持有5%以上股份的,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受让股份 |
大宗交易受让,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受让股份 | |||
4 |
私募管理人代表私募基金另行作出其他减持承诺的情况 |
二、私募管理人员工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限售和减持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于对被投企业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派出员工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同时可能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关于此类型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和减持,仍然可以参照本文第一部分总结的规则。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规则:
1、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5%;
2、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参照前面两个规则执行。
另外,还需要符合限制交易“窗口期”规定: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创投基金的减持
由于有关部门对于创投基金的特殊政策,创投基金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身份认定后可以享受包括税收减免、快速减持等多项优惠。本文仅讨论创投基金减持情形。
(一)创投基金的认定
作为最基本的两个政策来源,发改委和证监会均已发布文件对创投基金划定标准。目前各地税务部门对于创投基金的认定方式尚未统一:有要求两个标准二选一的,有要求两个标准同时满足的,还有只选择其中一个标准的。
1、发改委标准
根据2005年发改委第39号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 5 年内补足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 3 名具备 2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2、证监会规定和中基协细则
根据证监会[2018]4号公告《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以及中基协《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
(1)在特别规定发布前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特别规定发布前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或者可转换为股权的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特别规定发布后的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且投资范围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投资方式仅限于权益投资。
(2)在特别规定发布后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通过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取得的部分除外;
投资方式限于股权投资或者依法可转换为股权的权益投资;
对外投资金额中,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减持节奏的计算
减持计算依据是“投资期限”,投资期限的起始日为“股东身份确权日期”,终止日为“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期”。
股东身份确权日期: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 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
1、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
(1)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3)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的,在1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大宗交易减持
减持节奏为60日的私募基金在连续6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节奏为30日的私募基金在连续3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结语】
私募基金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中的特殊类型,其限售和减持规则一是条款繁杂,二是不同规则互有交叉,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按照合规审慎原则,在咨询专业人员的同时,还应当与监管部门做好沟通。
本案写作参考材料如下: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3]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6]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8]秦子甲 刘思远,私募基金视野中的资本市场行为底线
[9]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10]国家发改委,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1]中国基金业协会,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