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2019-05-23 11:10:45

摘要
□彭远汉廖彦2019年4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全

  □彭远汉 廖彦

  2019年4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暂行办法》共6章48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联合惩戒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

  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制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分类方法、流程和频率,开发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监测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档管理。

  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监管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历史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1998〕151号),提出了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中国银监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落实执行不严格等。

  从国际上看,201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

  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现行《指引》主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为此,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取代现行《指引》,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创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举措

  随着近年来银行业务快速发展,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贷款在金融资产中的占比总体下降,非信贷资产占比明显上升。而《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深刻理解,认真对待,落实到位。

  一是要严格全面贯彻落实好《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首先要领导抓,抓领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做到奖罚分明。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确保按时达标。其次要抓重点,重点抓,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二是要严格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一方面要严格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特别是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能够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内在风险。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要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三是要严格树立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根据现行《指引》,贷款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的分类结果不尽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也可以分为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中明确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其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所以,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在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首先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本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其次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要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是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程度,逾期天数长短是反映资产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然而,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一些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纳入不良。现在,我们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事,一方面,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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