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被央行、银保监会接管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2019-05-27 08:08:45

摘要
【记者冯娜娜】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鉴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决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对包商银行

  【记者 冯娜娜】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鉴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决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同有关方面组建接管组,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接管组组长为周学东;接管组副组长为李国荣。

  根据公告,自接管开始之日起,接管组全面行使包商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并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包商银行业务。建设银行组建托管工作组,在接管组指导下,按照托管协议开展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由建设银行实施托管,有利于保障包商银行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持续运营。

  公告称,接管后,包商银行正常经营,客户业务照常办理,依法保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对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全额保障,个人存取自由,没有任何变化。接管后,包商银行个人理财各项业务不受影响,原有合同继续执行,无需重签。包商银行银行卡照常使用,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可继续在各家银行通存通兑,网上银行业务照常运营,不受影响。包商银行正常经营,个人存、贷、汇等各项业务照常办理,无需个人配合做任何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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