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私募系空壳公司!一直不发产品将撤销资格

来源:澎湃新闻 2016-02-06 09:05:10

摘要
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新招接连而来,这一次是从源头的登记环节开始。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必须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即日起实施。这是2月以来,协会针对私募的第三份规范文件,前两份分别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

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新招接连而来,这一次是从源头的登记环节开始。

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要求管理人登记、重大变更,必须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即日起实施。

这是2月以来,协会针对私募的第三份规范文件,前两份分别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5461只,认缴规模5.34万亿元,实缴规模4.29万亿元,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38.99万人。

七成空壳公司

由于私募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有些机构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纸质证书或电子证明,故意夸大歪曲宣传,误导投资者以达到非法自我增信目的。有的“挂羊头卖狗肉”,借此从事P2P、民间借贷、担保等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有的借私募基金之名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有的倒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非法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据基金业协会披露,截至目前,已登记但未展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超过1.7万家,占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总量的69%。

“这些未展业的私募机构中,部分在准备业务中,但另外一些机构实际并无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意愿。”基金业协会称。

还记得此前基金业协会密集公布了三批失联私募名单,其中逾10家是没有发行产品的空壳公司。

有相关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有的公司根本就没想过要发什么产品,就是先占个坑:“P2P、非法集资都可以成为日后的方向,太乱了!”

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托委员会副主任、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家平告诉记者,在目前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现状下,单靠中基协一方力量,已经很难真正实现对申请机构提交信息真实性予以审核。

叶家平进一步说,如有出现盲目登记为基金管理人但不实质开展业务,有利用在公司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书予以非法增信,有利用登记信息审查不严进行二级市场的内幕交易,有假借私募牌照进行非法集资,更有甚者通过非法中介机构让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机构也备案登记:“市场上,专门负责代办类似业务的中介机构已经随处可见。”

三类情况注销资格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以下三种私募基金情形面临被注销的 可能: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引入律师增信

鉴于目前现状,基金业协会拟在登记环节引入律师这一增信方式。

协会要求,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叶家平解释称,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机构,需要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这样即有效杜绝基金管理人提交虚假信息进行备案,在备案环节予以有效监管。同时,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后续的内幕交易等展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叶家平认为。

“意料之中的重大利好。”多位律师对于上述机制好评点赞。

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私募律师秦政看来,到目前为止,私募监管的规范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了,法律意见书的定位就是要求中介法律服务机构专业人员依法分担监管部门的审核压力,有中介机构的前置审核会更有效:“有点类似于三板公司挂牌前的监管了,重大事项都要求律师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只是审核内容要求并不高。”

华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告诉记者,上述机制符合最近从严监管的趋势,律师要起到尽责调查的作用。

私募跑路怎么办?

如果私募登记完成后跑路了呢?

“看原因。”在秦政看来,如果材料造假没审出来或者为不合规的材料出具了意见书律师就要负责。

许峰表示,管理人登记符合法律意见,不代表背书产品:“只能说过滤掉部分骗子。”

叶家平也认为,对于律师行业来说,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律师事务所未进行审慎、专业、勤勉的尽职调查,发表了失实的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以及签字律师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并最终会被监管机构予以处罚。

“这对律师行业来说,必须予以关注。”

叶家平并告诉记者,《基金法》对于公开募集基金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明确了相关责任。

第106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143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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