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信披迎来规范 十大要素成规定动作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6-02-05 08:52:52

摘要
继内控规范后,私募基金的监管再次迎来完善之举。2月4日,基金业协会下发《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细化规范。根据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而投资者则可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

继内控规范后,私募基金的监管再次迎来完善之举。

2月4日,基金业协会下发《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细化规范。

根据办法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而投资者则可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根据办法规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定的要素共包括十项: 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办法同时规定,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相关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管理人不得存在八类行为: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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