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科技在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应用

来源:中国基金业协会 2019-05-28 17:51:42

摘要
五、监管科技在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应用(一)私募基金行业重要性突出私募基金是国家金融战略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一级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创业创新、转型升级,还是在二级市场作为机构投资者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与流动性,私募基金行业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私募基金行业激励机制灵活,不依赖于国家隐性担保,吸引和培养

  五、监管科技在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应用

  (一)私募基金行业重要性突出

  私募基金是国家金融战略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一级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创业创新、转型升级,还是在二级市场作为机构投资者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资金与流动性,私募基金行业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私募基金行业激励机制灵活,不依赖于国家隐性担保,吸引和培养了大量金融专业性人才,有利于金融行业的深度和多元化发展,增加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比重,提升资本市场的活力、韧性与竞争力,并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产品与资产管理服务。

  (二)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科技应用潜力巨大

  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虽然年轻,但机构、产品与人员数量已经非常巨大,有些数据已是世界第一。私募行业具有产品标准化程度低、种类繁多、行业信息透明度低、销售募集点多而分散等行业特性。大量机构尚没有信息系统,系统和数据孤岛普遍,大量业务与行为尚未形成有效、可信的数据与记录。私募基金平均业务规模较小、大多难以承担IT系统自建和持续性合规运营的成本。总的来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合规挑战与美国不相上下。而我国私募行业的信息化程度落后于美国,监管资源远少于美国,因此鼓励行业提升信息化水平,同时高效用好有限的监管资源对我国非常重要。

  由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特性,仅依赖于提升门槛和使用传统人力监管的方式,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难以长期有效,反而容易造成行业成本上升,市场活力下降。监管部门与行业需要在现有监管科技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借助监管科技的力度:1)大幅降低行业合规成本,提升行业规范程度;2)解决行业信息与数据不真实、不对称问题;3)借助数据化举证,通过法制化流程解决风险引发的纠纷,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有效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4)提供新的数据与工具进一步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并为行业机构与投资者提供持续性合规与监督服务;5)促进多方合作,合力联动共赢。

  •   降低行业合规与运营成本鼓励促进和提升行业合规水平的科技服务,借助科技手段将合规与风控植入业务流程,使得合规流程自动化,留痕化、实时化,大幅降低行业合规难度与成本。借鉴海外做法,推进供应商试点、准入和持续性监督。

  •   解决信息不实、不对称问题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者,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即便如此,投资者也需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进行决策。托管人、销售机构、管理人也需要高质量的信息以判断对手方风险、进行内部管理。监管部门需要填补销售等行为数据的缺失与空白,并对各方收集的信息与数据进行交叉比对。解决信息和数据不实问题,需要统筹运用升级数据采集方式、借助数据溯源、防篡改、多数据源核对等多种方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必要形成跨机构、跨客户端、跨账户的行业资金流、业务流与信息流的闭环,在保护商业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精准提升特定对象的必要信息透明度,使得各方可有效管理风险、相互监督。

  •   推进留痕与证据保存,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留痕是最基本的监管要求,痕迹可作为监管备查,也可作为法律证据保存。目前大量的线下和纸质操作,难以有效留痕和举证。如果数据没有进行专业处理,留有篡改的嫌疑,也难以在打官司时举证。通过技术手段将行为有效记录,做到可溯源、可举证,将有利于通过法制化流程解决风险引发的纠纷,有助于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边界,有效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随着时间推移,将减少纠纷的发生,降低各方的法律诉讼成本。

  •   提升持续监管与风险防范能力借助新的数据与工具为监管、行业机构、投资者持续性监督赋能。例如销售与售后服务本身就是违规和纠纷的重灾区,由于私募交易金额较大、涉及人工辅助,更加容易产生纠纷与诉讼。然而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的数据与信息严重匮乏,导致检查任务繁重且效率低下,风险与欺诈产生难以被及时发现,事后出现纠纷,举证责任方举证困难。私募直销和代销涉及数百万个人和机构、产生上亿个行为。相关数据做到标准化、可使用,将有助于提升监管的工作效率和威慑力。并且有助于机构与投资者对可疑行为进行监督,避免风险与欺诈行为的扩散与规模化。监管科技基础设施与数据,不但可以赋能微观行为监管,也将为宏观审慎以及逆周期监管的高效决策、精准执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   促进多方合作,合力联动规范市场将数据与工具合理共享与利用,有助于提升监管威慑力,构建行业诚信体系。通过制度设计、激励机制、合作备忘录等方式促进监管总部和派出机构、监管与市场核心机构、监管与其他政府部门、监管与司法的系统对接、数据共享以及合力联动。合作点可涉及准入、持续监控、现场检查、案件稽查、公检法办案等。重点注意不触碰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尊重使用数据的各项权利义务。私募监管挑战巨大,有必要与各方合作共赢。任何可持续的合作都是双向的,需要权责清晰,设定合理的边界,利用技术手段提升效率,建立共赢的利益共同体。

  监管科技体系的建设和行业推广需要各方,尤其是监管层的推动与支持,且其更新和迭代是长期持续的重大工程。期盼监管层大力推动和发展监管科技,提升监管效率与精准度,减轻行业负担,净化市场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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