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流程繁复难阻机构热情 创新模式欲打通保单间“壁垒”

来源:证券日报 2019-06-01 05:15:01

摘要
昨日,中信信托推出国内首个“家庭保单”保险金信托服务。相较于保险而言,保险金信托具有受益人更广泛,给付更为灵活,理赔金更加独立,财产更保值增值等优势,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信托公司发展创新业务的新蓝海。自2014年以来,保险金信托得到长足发展。5年间,提供保险金信托服务的信托公司已从最开始的几家逐步发展到

  昨日,中信信托推出国内首个“家庭保单”保险金信托服务。相较于保险而言,保险金信托具有受益人更广泛,给付更为灵活,理赔金更加独立,财产更保值增值等优势,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信托公司发展创新业务的新蓝海。

  自2014年以来,保险金信托得到长足发展。5年间,提供保险金信托服务的信托公司已从最开始的几家逐步发展到如今的10余家,信托资产规模也达到数十亿元。

  不过,相较于22万亿元的信托业资产规模,保险金信托体量仍很小。保险金信托展业具有一定挑战性,面临环节纷繁、问题多样的境况。中信信托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王楠对记者表示,保险金信托不仅要履行传统业务的种种流程,又要涉及每个账户具体工作,项目众多、持续时间长,需要从业者的恒心和耐心,也需要信托公司高层进行战略层面支持。

  创新保险金信托模式

  打通不同保单“壁垒”

  保险金信托,是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以其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设立信托;发生保险理赔或保险合同利益给付时,由信托公司按照投保人事先对这部分利益的处分和分配意愿,长期且有效地管理这笔资金,实现对投保人意志的延续和忠实履行。

  作为家族信托的分支,保险金信托虽占比较小,但具有一般信托无法复制的优势。普益标准认为,一方面,保险金信托投资门槛比较低,受众面更广;另一方面,杠杆性和收益锁定性是保险金信托独有的优势。

  事实上,传统的保险金信托模式即“单一被保险人+单家保险公司+信托”模式,在展业中存在一定弊端。在传统的模式下,来自不同保险机构的保单需要分别设立保险金信托,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一位客户的保单分散在多家保险公司,那么其在设立保险金信托时,就不得不分开设立多个,甚至要对接多家信托公司;即便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也不能避免这样的情况,简而言之,因为保险公司不同,或者被保险人各异,就算是同一个客户设立的保单,也无法整合到同一个保险金信托中。

  据介绍,中信信托的“家庭保单”保险金信托服务,打通了不同保单间的壁垒,也就是说,能够实现未来客户在任何一家与中信信托合作的保险公司购买保单,都可以整合到同一个保险金信托中。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该创新模式可以为客户整体统筹名下的所有保险资产,使保险金信托在延续家族掌舵人意志、传承家族财富、凝聚家族精神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保险金信托展业

  对信托公司提出更高要求

  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信托行业资产管理规模达到22.54万亿元。相关研报显示,2017年国内保险金信托资产规模超50亿元,至2019年,保险金信托资产规模仍不足百亿。相比而言,小体量的保险金信托也侧面显示出展业困难。

  在保险金信托展业过程中,面临环节纷繁、问题多样的境况,王楠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方面,既同于传统业务,需要履行审批、成立、登记、开户、估值、分配等流程,另一方面,还需要涉及每个账户的资产管理、信息管理、支付管理、客户管理等工作,项目数量众多,持续时间长,需要从业者的恒心与耐心,也需要信托公司高层进行战略层面的支持。

  除了展业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保险金信托也面临制度规则不明晰的制约。普益标准表示,保险金信托在国内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由于我国国情以及法律法规与国外存在诸多不同,目前还缺乏与保险金信托配套的法规及细则。一些保险金信托的操作流程上还存在法律上的模糊地带,诸如保险金信托的涉税问题等。

  对此,普益标准认为立法部门应加强立法。在立法上,应在《信托法》、《保险法》中对保险金信托模式法律地位予以规定,并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保险金信托业务运作模式、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做出明确规定。

  保险金信托业务的开展也给信托公司带来更高的要求。信托公司想要做好保险金信托业务需要具备多方面的能力,王楠对本报记者表示,“其一,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业务审核体系,体现业务的零售特征,能够进行批量化、标准化操作;其二,需要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系统建设既涉及内部审批流程、客户入口,也涉及同保险公司系统对接,完善的信息系统将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减少操作失误,提升客户体验;其三,需要不断提升财富管理领域的专业化人才团队建设,为高净值客户搭建起财富传承的持续客户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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