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行业积极自律 规模征信成入会门槛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5-12-18 08:28:51

摘要
(原标题:私募行业积极自律规模征信成入会门槛));本报记者曹乘瑜针对近期频频发生的金融风险事件,在昨日举行的“2015金融界领航中国年度论坛”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表示,金融活动信用缺失和监管失位是风险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基金业协会将全力建设积极的行业自律,全面提升行业公信;将

(原标题:私募行业积极自律 规模征信成入会门槛)

); 本报记者 曹乘瑜

针对近期频频发生的金融风险事件,在昨日举行的“2015金融界领航中国年度论坛”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表示,金融活动信用缺失和监管失位是风险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基金业协会将全力建设积极的行业自律,全面提升行业公信;将不再对兼营信贷业务的机构例如P2P予以登记,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分类征信入会机制,管理规模高于1亿元低于20亿元、暂不具备诚信自律记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仅能成为观察会员。

征信和规模成入会门槛

洪磊表示,一段时间以来,金融风险事件集中爆发,社会影响巨大。究其原因,金融活动信用缺失和监管失位是重要原因。任何新型金融活动都不能悖离其特定的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都应当受到有效、适当的监管。

洪磊表示,新金融发展过程中,监管乃至法律缺位可能会经常出现,行业自律必须奉行积极主义,主动挺在法律和监管的前面,树立起高于法律和监管要求的行业信用体系、风险约束体系和从业道德规范。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事前、事中、事后自律管理中,全力建设制度健全、监测到位、执纪有力的现代行业协会,全面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受托登记备案环节加强专业化约束。对兼营信贷业务的机构不再予以登记,如民间借贷、小额贷款、P2P/P2B众筹、保理、担保等;对兼营与投资管理无关业务的机构不再予以登记,如贸易公司等;对从事业务与投资管理有利益冲突的机构不再予以登记。

二是实施会员分类征信管理。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分类征信入会机制,基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对行业标准与自律规范的遵守情况,设立普通会员和观察会员两级标准,同时建立信息核查与持续合规管理机制。对管理规模超过20亿元以上、较好遵守行业标准与自律规范的私募投资机构,接受其申请成为普通会员;对管理规模高于1亿元低于20亿元、暂不具备诚信自律记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接受其申请成为观察会员。

三是不断健全行业自律规范。不断丰富完善各项自律规则,建设私募业务自律规范统一体系,构建行业业绩基准,以长期评价引导行业机构行为,构建风险监测基准,以合规风控守住行业风险底线。

四是与行政、司法有机衔接,打造严格透明的自律执纪机制。

五是推动两级自律管理体系尽快落地。充分发挥属地专业机构(包括地方金融局、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场所、律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性和便利性,加强举报事项的核查。探索建立私募机构分层登记入会、分类公示管理体系。

行业自律规范进一步完善

16日,基金业协会推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募集流程进行了详尽细化,有望优化第三方销售的行业格局。洪磊表示,基金业协会正在推出的六个自律规范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与外包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将要推出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或将解决当前私募产品募集与管理分离带来的问题。当前很多基金管理人仅保留募集功能而将投资管理职能委托给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即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行使投资决策权和下单权。这样募集人与投资顾问的职责边界不清晰,缺少公平交易、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性要求,投资顾问业务违法违规风险得不到有效防范。为此,《投资顾问管理办法》明确了募集人对投资人负有完整的受托义务,要监督投资顾问履行基金合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投资人利益受到损害,将向募集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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