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促私募发展 加强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摘要 信息披露促进行业进步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基金业协会提到,出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等因素的考虑,在原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基金业协会起草了这版《意见稿》,而《意见稿》将主要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
信息披露促进行业进步
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基金业协会提到,出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等因素的考虑,在原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基金业协会起草了这版《意见稿》,而《意见稿》将主要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等六大方面进行规定,初步构建起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自律监管框架。
此版《意见稿》的特点在于两方面。首先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体现私募“私”的属性:仅从保护投资者角度对必须要向投资者披露的事项作了基础性要求,同时考虑到“一对一”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仅为一人,具体信息披露事项由双方自行约定,可以不适用该管理办法;其次,体现了“公募与私募、股权与证券相区别”的原则:与公募基金每日披露一次的要求不同,私募基金仅要求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一次,考虑到本次股市异常波动的情况,要求单只募集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此外,由于证券类私募基金与股权或其他类私募基金在流动性、估值、认购赎回等存在差异,该管理办法对二者披露的内容和频度也有一定区分。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发表评论称,《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发布将是对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具有非常重大意义的事件,我国活跃但有些不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将迎来标准化信息披露的阳光时代。标准化信息披露并不是为难私募行业的从业者,“阳光+标准化”的方式将挤压大量不规范与非标运作,让私募行业更加公平和规范。标准化的意义是节约大量社会成本,标准化的过程就是自动监管、自动自律的过程,通过让私募基金填报标准化信息内容,让其接受全社会监督。
“总结我国公募基金行业17年发展历史,有三大支柱:组合投资、强制托管、信息披露。私募与公募并没有本质区分,区分的是募集方式不同,因此,建议私募比照公募标准,向投资人披露,接受投资人的查询,投资人有保密义务。”他还提到私募基金能否列出“脱敏”机制的考虑,即私募基金投资信息在固定月份后向社会解禁,方便社会的后续研究。
加强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基金业协会决定先行在北京市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工作,再依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至全国,不过本次核查仅针对入会申请信息进行核查,不对私募基金业务进行检查。
“尽管这次只是对部分管理人的入会申请信息进行核查,但重要的是其中释放出来的信号作用,尤其是在协会首次披露了12家失联私募的信息之后。这两年私募行业得到极大的发展,数量和规模都呈现爆发式增长,因此对于行业的规范管理势在必行。”北京某家私募总经理表示。
某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的研究员告诉记者,此前公布失联的12家私募中,除中元宝盛是证券类私募基金外,其他都是私募股权类基金,信息披露并无强制性要求,平时很难跟踪,而在私募行业整体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完全跟踪几无可能,因此在入口之时加强信息披露的门槛和要求,不失为一种降低风险的方式。“核查入会申请或许只是第一步。”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