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托违约操作理财产品遭银监局处理

来源:人民法治网 2019-06-07 09:33:44

摘要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近年来,很多人通过理财实现了财产的保值增值,获得了可观收益,也有人因为种种原因损失惨重。山东省的王女士反映称,2015年她购买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负责管理的理财产品,由于山东信托没有及时信息披露,履行告知约定,使得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失近千万元。投资理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近年来,很多人通过理财实现了财产的保值增值,获得了可观收益,也有人因为种种原因损失惨重。

  山东省的王女士反映称,2015年她购买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托)负责管理的理财产品,由于山东信托没有及时信息披露,履行告知约定,使得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失近千万元。

  投资理财亏损千万

  2015年,王女士经深圳东方平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平昇)工作人员介绍,得知该公司将成立信托产品,用于投资证券二级市场,由山东信托作为受托人进行管理。

  王女士说,基于对山东信托品牌信誉、内部控制和对投资过程的监督管理的信任,2015年5月5日,她与东方平昇公司签订了《山东信托东方平昇鸿丽2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文件》,并向山东信托转账600万元认购该信托计划,5月12日该信托计划正式成立。与此同时,王女士又与山东信托、东方平昇签订了认购鸿丽6号产品的信托文件,投资700万元。两份理财产品共计投入1300万元。

  材料显示,上述信托计划约定的内容包括说明书、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等,投资者作为认购单位的投资者,也是委托人和劣后受益人,东方平昇是该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山东信托是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据悉,王女士所购买的鸿丽2号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为9000万份,每份信托单位净值为1元,其中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为6000万份,由中国民生银行认购,民生银行收取固定收益,不承担亏损。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为3000万份,由投资者认购,投资者分享收益,承担亏损。

  根据合同,东方平昇应按规定向山东信托提交投资计划并下达委托人指令,由山东信托根据规定审查和执行东方平昇的委托指令,集合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并进行逐日盯市、每日估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在信托计划成立5日内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每周一次在受托人网站上披露信托单位净值,按月向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每季度将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保管银行提供的保管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披露信托计划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2016年2月17日,在没有收到任何清算报告的情况下,委托人收到山东信托清算分配的鸿丽2号信托财产190多万元,亏损近400万元。另一份信托计划也和上述情况类似,投资700万元认购的鸿丽6号产品在没有收到任何清算报告的情况下,于同期收到山东信托清算分配的信托财产共计114万多元,亏损近600万元。两者相加,亏损近千万元。

  王女士表示,自始至终,她从未收到过任何披露信息。特别是山东信托对鸿丽2号进行提前清算,也从未收到过任何形式的通知,直到山东信托分配信托利益到她的账户,才知道此事。

  止损追加涉嫌违规操作

  据合同约定,该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设置警戒线为0.9元,止损线0.85元,追加线0.9元。如估值低于止损线,东方平昇和山东信托应按照《信托计划》规定,通知委托人代表,劣后委托人追加资金使单位净值恢复至追加线,或者进行强制平仓变现。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该信托计划净值先后跌破警戒线和止损线,其间东方平昇非但未按照《信托计划》规定卖出股票,且未经委托人山东信托同意,分三次追加资金,后该信托计划净值继续亏损。

  王女士称,山东信托明知东方平昇的上述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不但没有进行审查和制止,反而同意其操作,他们的行为共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信托产品跌破止损线后,东方平昇没有追加资金,并且在能一次全部卖出某只股票的情况下却分次卖出,山东信托默认东方平昇的上述行为,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强制平仓操作,他们共同拖延变现,一直等到东方平昇再次追加资金使单位净值恢复至追加线上,扩大了委托人的损失。

  王女士告诉记者,2号信托产品于2016年2月4日提前终止,终止前2月3日单位净值0.9033,低于1.00,信托产品出现亏损,东方平昇的追加资金亦有相应亏损。

  清算时,山东信托违约向东方平昇返还全部追加资金,这是用包括王女士在内的其他劣后受益人的投资额来弥补东方平昇追加资金部分的亏损,包括王女士在内的其他劣后受益人不仅要承担自己投资额的亏损,还要承担东方平昇追加资金部分的亏损,变相扩大了委托人的损失。

  多方投诉索赔困难

  王女士表示,对方没有按照《信托计划》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全部文件和投资计划,实际证券经纪人与《信托计划》的约定不符,在公司制度设立和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不能有效管控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没有尽到管理和审核职责,没有履行受托人义务,同时《信托文件》关于追加资金的条款变相放大了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实际上增加了委托人的投资风险,造成了巨大损失,应该由被委托方承担,但她多次与东方平昇和山东信托沟通,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无奈之下,王女士将自己的遭遇反映到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山东银监局于2018年11月8日做出答复,指出山东信托在鸿丽6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按月向收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未向受益人提供保管报告,未按合同约定通知信托利益分配事宜,在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时,未编制并向受益人披露《临时报告书》,无法提供已向受益人披露相关信息及受托人拟采取措施的相关证据。

  山东银监局表示,山东信托未完全依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监管规定,目前正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督促山东信托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对于王女士的损失,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为了解具体情况,记者多次来到位于济南的山东信托公司,但都止步于一楼前台,始终未能见到相关部门负责人。

  5月20日,记者再次表明来意后,位于该公司一楼的前台工作人员表示“你们都来了好几次了,说了不知道应该哪个部门接待你们(记者)”。

  记者要求联系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前台人员提供电话号码,也再次被拒绝。“你可以上网查一查,没准能查到,但是我们肯定不能给(号码)。”

  在记者的坚持下,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几位负责人,随后回复记者称,不方便接受采访。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7年12月26日,山东银监局曾对山东信托进行过行政处罚,罚款金额40万元,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其中情形四即为“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山东赢岱律师事务所李冉律师表示,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

  山东信托将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王女士的损失是否能够挽回,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6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