瞰金73号追踪:投资者认为信托违规销售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5-12-11 08:04:06

摘要
“中融·瞰金7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瞰金73号”)仍在发酵,部分投资者逐渐将矛头指向其销售渠道。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看合同后发现,其中确实多处提示风险,但部分投资者称,“我们得到的推介就是牛市来临,保底挑战绝对高收益。”同时,部分投资者认为投顾出具的承诺函使他们以为这一产品相对

“中融·瞰金73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瞰金73号”)仍在发酵,部分投资者逐渐将矛头指向其销售渠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看合同后发现,其中确实多处提示风险,但部分投资者称,“我们得到的推介就是牛市来临,保底挑战绝对高收益。”同时,部分投资者认为投顾出具的承诺函使他们以为这一产品相对保本。

销售渠道在销售过程中是否涉及违规?投资者认为中融瞰金属于集合信托产品必须按照99号文规定进行推广销售,若销售方为中瑞锦祥则有违规定;同时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阳光私募类产品以前确实有投顾方找客户的情况。

据了解,黑龙江银监局正对此事展开核查,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个事情我们已经受理,会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执行,正在走相应程序。”另外投资者称已与中融信托方面约定下周一进行沟通。

保底14%,第三方承诺函并不鲜见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拿到的集合资金合同显示,“瞰金73号” 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20000万元, 期限为5年,“瞰金73号”投资顾问和资金追加义务人为北京中瑞锦祥投资有限公司 (下称中瑞锦祥),托管行为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瞰金73号自8月3日成立后,至9月2日产品净值跌至0.699元,尚不足一个月时间被迫清盘;清盘后,产品持有的422万股升达林业股票因停牌未变现。11月19日,中融信托则在复牌当日将全部股票清仓卖出。

引发投资者不满的因素之一,在于11月4日升达林业宣布资产重组成功,并且在11月19日复牌以来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而中融信托则在复牌当日将全部股票清仓卖出,对此中融方面表示,基于当时特殊的市场行情,需要采取相应止损措施,并官方回应称在“瞰金73号”运行中,中融信托一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受托人义务,不存在违规之处。

在信托合同中,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了多处风险提示,其中提到: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

而投资者表示,“我们得到的推介就是牛市来临,保底挑战绝对高收益。”记者查看了多家第三方推介信息,其中也提到投顾补足协议:“期限届满,累计净值不足1.2时,投顾用自有资金将净值补足到1.2。”

据中瑞锦祥给出保本承诺函显示,“在满足相应条件情况下,中瑞锦祥将对信托计划进行资金补足,以使信托计划项下每个信托单位的加权值等于1.20元。结合合同中的开放日信托单位值在1到1.5之间,投资顾问获信托利益 30%,也即意味着投资者收益保障为14%(0.2×70%)。”

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孟庆军律师称,从中瑞锦祥出具的《承诺函》来看,中瑞锦祥作为信托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自身设定义务,自愿向信托委托人和收益人出具差额补足承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发现导致该承诺函无效的情形,“从法律层面来讲承诺函是有效的,至于有没有偿还能力那又涉及到其它方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了中瑞锦祥的工商企业资料,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朱吉苓出资1000万,邢飞出资4000万元,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年报数据显示2013年以前并没有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为0,2014年则处于亏损状态,净利润为-101.23万元。

记者还获得了中瑞锦祥向投资者出具的对中融-中瑞奇益6号信托产品的承诺函。“不仅是一款,还有理业龙鼎等产品,都有投顾出据承诺函。”一投资者代表称,这不是个案。

投顾自带客户 还是第三方代销?

瞰金73号作为阳光私募管理型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按照行业惯例,存在投顾自带投资客户情况,并且不保本息,某华北信托业内人士称,“就跟普通的证券投资一样,基本上不存在保本之类的说法”。

“也知道这种阳光私募类产品不保本,如果是私募不敢买,但我们不知道中瑞锦祥,有中融信托把控防线,并设置了0.9的止损线”,前述投资者称,认为亏损最多应该是10%左右。

同时,部分投资者认为作为集合类信托由投顾直接募集资金就违背了99号文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发现违规推介的,监管部门要暂停其相关业务,对高管严格问责。

综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孟庆军称,若中瑞锦祥为非金融机构,则该产品由中瑞锦祥销售涉嫌违规。

而据目前所获得资料,中瑞锦祥获得的牌照是私募基金牌照,而并没有金融许可证,投资者以此判断中瑞锦祥为非金融机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存也认为,私募基金属于金融业,不属于金融机构,因为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不持有金融许可证。

另有业内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以前确实存在阳光私募产品部分由私募基金找客户,信托公司搭建平台,后来99号文禁了代销之后,明面上就不该有代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