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私募基金遇产品重大变更,投资人需要了解这些务实操作

来源:才查到 2019-06-18 20:40:10

摘要
管理人变更 常见的产品重大变更事项包括:管理人变更、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变更、结构化信息和杠杆化信息变更、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变更、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变更、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变更、投资者信息变更等。 产品重大变更包括“错误填报修正”和“基金业务变更”。“错误填报修正”主要是修改和更正基金信息。“

投资私募基金遇产品重大变更,投资人需要了解这些务实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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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私募基金遇产品重大变更,投资人需要了解这些务实操作


管理人变更

 

常见的产品重大变更事项包括:管理人变更、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变更、结构化信息和杠杆化信息变更、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变更、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变更、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变更、投资者信息变更等。

 

产品重大变更包括“错误填报修正”和“基金业务变更”。“错误填报修正”主要是修改和更正基金信息。“基金业务变更”模块针对的是私募基金要素的变更。

 

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产品重大变更中最常见也是最复杂的变更。本部分将做详细分析,其余重大变更的操作可以举一反三。

 

一、变更原因

 

(一)管理人失联原因

 

如果基金管理人失联缺位的话,投资人后续处理基金项目事宜会很困难,因此需要选一位新的管理人。

 

《基金法》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尽管实务中由托管人召集会议变更管理人已经有成功案例,但是该条款针对的是公募基金,就私募基金而言,对于管理人不能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伙人会议/股东大会)的情形,并未有明确规定。

 

中国银行业协会2019年3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也并未对以上情形有明确规定。

 

从基金合同执行层面来看,提供了另一条解决途径。基金合同一般会包括变更管理人(包括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程序性条款,通常约定由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

 

以下是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示例。

 

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为:

 

........

 

根据本协议第X条约定除名和更换普通合伙人;

 

........

 

合伙人会议的召开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GP(管理人)的除名和更换

 

1.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有限合伙企业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2.普通合伙人除名应履行如下程序:

 

2.1经本协议约定的诉讼程序,法院判决有限合伙企业可依前款规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2.2上述判决作出后60日内经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同意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3.合伙人在作出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决定同时,经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4.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4.1除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在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之同时做出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之决定;

 

4.2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如果原来的GP被除名后,基金没有接纳新的GP,则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更换基金管理人后,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与投资者协商是否进行清算、追缴基金财产、进行诉讼仲裁等事务。

 

(二)业务规划调整原因

 

集团业务调整,合并同类管理人

 

早期管理人登记过程中,同一实际控制人名下可能有两家同类型的管理人,为了业务的整合,会减少一些同一类型的管理人,并更换管理人。

 

专业化经营

 

根据证监会、中基协的相关规定或规则,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例如把债权产品从股权类管理人名下转移到其他类管理人名下,并更换管理人。

 

(三)其他原因

 

其他可能的变更原因有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因特殊情况不再适合管理本基金等,这里不再赘述。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1、原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认同意变更函

 

2、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文件(《征询意见函》)

 

3、重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

 

4、新管理人对投资人的全套适当性募集流程文档

 

5、原管理人盖章的承诺函

 

6、《变更事项生效公告》

 

三、变更流程及时间

 

(一)发起变更

 

确认变更意向后,原管理人根据原《基金合同》约定发起变更流程。

 

例如:

 

1、原管理人与托管协商,确认同意变更;

 

2、原管理人召开份额持有大会并签署决议文件;或者,由原管理人发送《征询意见函》至所有份额持有人,再有所有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同意。

 

涉及材料:

 

1、托管同意变更管理人书面确认函

 

2、托管对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文件盖章版

 

(二)重新签署基金合同

 

管理人变更涉及到《基金合同》当事人主体发生变更,需要基金投资人与新的管理人重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新的管理人应根据法规要求完成适当性募集流程与非居民金融账户识别工作。

 

涉及材料:

 

1、重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

 

2、签署变更管理人协议

 

(三)提交ambers系统

 

第一步,在“管理人信息”页签点击“变更”按钮,点击“新增管理人”按钮添加新管理人乙,将乙设置为信息填报人。

 

在该步骤协会系统会自动校验产品类型与新增管理人的业务类型是否匹配,若该基金为证券类产品,而新增管理人的业务类型为股权、创业类,则无法进行下一步。

 

第二步,在“相关上传附件”页签点击“变更”按钮,在“变更管理人相关决议”处上传合伙人会议决议。

 

第三步,点击“提交”按钮,如有提示根据提示内容修改再提交。

 

第四步,管理人甲应提醒变更后的管理人乙登陆系统,进入“产品备案”项下“管理人变更接收”,点击“接收”按钮。新增以及删除的管理人均接收变更事项后,管理人变更申请将成功提交至后台办理。

 

系统提示:

 

1、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的,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的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2、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通过与新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请将新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添加至“委托管理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委托管理协议)。

 

3、请将涉及管理人变更的决议文件上传至“变更管理人相关决议”处。

 

发起基金业务变更申请的管理人应通知变更后的管理人(既包括新增的新管理人、也包括删除的原管理人)登录系统,通过“产品备案”项下的“管理人变更接受”功能确认变更信息。协会将在变更后的管理人全部确认后开始受理本次变更申请。

 

中基协审核通过后,新管理人应出具《变更事项生效公告》说明变更生效日期与相关事项,并发送给投资人与托管、外包机构。

 

(四)费用结清

 

变更事项生效后,托管机构的基金会计根据生效日期划断新旧管理人管理费、增值税金额,将生效日前的管理费与增值税划付给原管理人。生效日起,计提的管理费归属与新管理人,计提的增值税应该由新管理人进行代缴。

 

(五)账户变更

 

1、托管户变更

 

目前在券商托管开立托管账户多以托管机构的证件信息申请,若变更管理人的过程中托管不变,则无需办理账户变更手续,可以省略该步骤。

 

如若基金的托管账户是使用管理人的证件信息申请开立的(银行托管时常采用),则需联络托管户的开户行办理账户主体变更手续,或者更换托管户。

 

更换托管户期间会影响到交易,基金持有仓位必须全部平仓,再将所有基金资产转移到新的托管户上。

 

2、股东卡、交易账户变更

 

完成托管户变更手续后,新管理人就可以凭新的产品备案函联系证券、期货经纪商进行交易账户的信息变更了。在办理证券资金账户变更前,应先联系托管办理股东卡的信息变更,凭变更后的回单才能进行证券资金账户变更。目前产品户股东卡的信息变更需要去中证登临柜办理(仅限上海、深圳、北京),建议管理人提前与托管机构协商人员的安排。

 

3、三方关联

 

将新的交易账户与托管户进行三方关联。

 

四、注意事项

 

1、对于GP与管理人为同一主体的情形,在完成管理人变更时,还需要完成出资者信息更新。可以在“产品季度更新-投资者信息更新”或“产品重大变更-填报错误修正”模块进行投资者信息修改。

 

2、对于变更前管理人产品是自有资金投资,不存在外部投资者的情形,协会可能会反馈两个问题:一是请说清两家管理人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且为何换到新的管理人的情况说明;二是针对其中未清盘的产品出具基金合同变更说明函。

 

3、管理人变更属于基金的重大变更事项,应慎重考虑,有正当、合理的理由。

 

4、办理变更管理人的整个流程耗时较长,管理人应提前与相关方协调,合理安排时间。尤其是在办理账户变更时可能导致短期无法交易,影响产品收益,管理人应与投资者提前做好沟通。

 


投资私募基金遇产品重大变更,投资人需要了解这些务实操作

其他重大变更

 

一、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变更

 

1、基金产品名称、到期日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2、合伙型基金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后与管理人新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的,将新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添加至“委托管理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委托管理协议)。

 

3、合伙型、公司型基金营业执照变更的,应上传新基金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无需删除原基金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将涉及相关事项变更的变更决议(例如合伙人会议决议,持有人大会决议或投资者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等)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中基协2018年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但是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基金仍然可以不用强制按照该规则命名。

 

二、结构化信息和杠杆化信息变更

 

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将涉及结构化信息&杠杆信息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三、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变更

 

1、更换或新增委托募集机构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订的基金销售协议添加至“基金销售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基金销售协议)。

 

由于与原委托募集机构解约等原因导致基金转为自行募集的,不必上传基金销售协议。

 

将涉及委托募集机构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2、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发生变更

 

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的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3、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发生变更

 

将新签署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添加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处(无需删除原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将涉及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4、更换或新增监督机构

 

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新签订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添加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无需删除原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将涉及监督机构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四、托管及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变更

 

1、契约型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点击“变更”按钮,将更新条款后新签署的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无需删除原基金合同)。

 

没有新签署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不必重新上传。

 

2、非契约型基金更换或新增托管人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署的托管协议添加至“托管协议”处(无需删除原托管协议)。(如果涉及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变更,请将更新条款后的新签署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添加至“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处)。

 

由于与原托管人解约等原因基金转为无托管基金的,请点击“变更”按钮,上传"其他保障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协议”。

 

将涉及托管人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此前没有托管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如果现在操作产品重大事项变更,中基协要求应由具备独立托管资质的托管人进行托管。

 

3、更换或新增外包服务机构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署的外包服务协议添加至“外包服务协议”处(无需删除原外包服务协议)。

 

由于与原外包服务机构解约等原因导致基金后续运行无外包服务机构的,不必上传外包服务协议。

 

将涉及外包服务机构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4、更换或新增投资顾问

 

点击“变更”按钮,将新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添加至“投资顾问协议”处(无需删除原投资顾问协议)。

 

由于与原投资顾问解约等原因导致基金后续无投资顾问的,不必上传投资顾问协议。

 

将涉及投资顾问变更的决议上传至“变更决议文件“处。

 

五、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变更

 

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点击页签下方的“变更”按钮,将涉及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信息变更的决议上传至“投资经理或投资决策人变更决议”处。

 

六、出资者信息更新

 

GP或LP信息的变更,可以在“产品季度更新-投资者信息更新”或“产品重大变更-填报错误修正”模块进行投资者信息修改。

 

1、契约型产品

 

需要上传最新的投资者明细和风险揭示书到“产品季度更新”;

 

2、合伙型或者公司型产品

 

需要将最新的材料上传至产品重大事项变更中的“基金业务变更”。包括:新《合伙协议》或新《公司章程》、新营业执照、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更新后的投资者明细、新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受让方转账给出让方的银行回单(如果是新增投资者则为打款给合伙企业或公司的银行回单)、信息变更承诺函、工商受理函(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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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私募基金产品重大变更应当按照合法合规、流程完整、文件齐备的原则进行,从实务操作中可以看出,一份条款设置合理且各项流程约定完善的基金合同,有助于后续相关事务的高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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