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未报告等违规 上海诚济保险代理被罚23万
来源:金融界保险频道 2019-06-20 14:16:05
摘要 金融界保险频道讯今日,上海诚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1、住址变更未报告;2、股东变更未报告;3、编制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上海银保监局依法对其开出罚单,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7万元,对公司实际负责人蔡光
金融界保险频道讯 今日,上海诚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1、住址变更未报告;2、股东变更未报告;3、编制并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上海银保监局依法对其开出罚单,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7万元,对公司实际负责人蔡光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 。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分立、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设立、撤销分支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上述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根据第七十条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注意,(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 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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