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斯太遭立案 信托计划投资人亏损引出“德隆系“旧部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9-06-28 05:39:15

摘要
*ST斯太6月26日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ST斯太遭遇的诸多困境与“德隆系”旧部关系密切。知情人士透露,*ST斯太作为“德隆系”灵魂人物唐万新复出后的首个项目,原本想将自身控制标的注入上市公

  *ST斯太 6月26日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中国证券报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ST斯太遭遇的诸多困境与“德隆系”旧部关系密切。知情人士透露,*ST斯太作为“德隆系”灵魂人物唐万新复出后的首个项目,原本想将自身控制标的注入上市公司。无奈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早前的“玩法”失效。*ST斯太的股价在2015年经历一轮“过山车”行情后直线下坠,相关出资人与唐万新因此发生矛盾。

  随着矛盾激化,“德隆系”旧部相关操盘路径浮出水面。有投资者近日反映,其参与博盈投资(*ST斯太前身)2013年定增项目的信托产品到期后迟迟无法得以退出,并遭遇亏损。*ST斯太定增方“被埋”与公司幕后操盘方密不可分。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ST斯太此前定增中出现的有限合伙、信托计划背后均有“德隆系”背景人马出现。

  信托经理身份引关注

  王玫提供的资料显示,2015年3月,渤海信托召开第一次受益人大会。大会决定,先期兑付原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信托计划规模缩减为7100万元,而大会同时决定,以宁波贝鑫持有的*ST斯太股票中的4363.62万股股票为限进行质押式回购融资,夹层信托单位所对应的另外1506.4万股股票不予质押。

  渤海信托于2015年10月向投资人发来《第二次受益人大会通知》,通知信托计划受益人审议对未质押部分股票(即夹层信托单位所对应的股票)进行临时质押的事项,但并未明确“临时质押”的期限以及质押股票的数量。索思邦同时出具一份《承诺函》,承诺若因上述“临时质押”事项致使受益人经济损失的,由索思邦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晓红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王玫表示,此后不久,夹层投资人通过*ST斯太公司公告了解到,截至2015年7月15日,宁波贝鑫持有的*ST斯太股票中至少已有5045.24万股被质押,2015年10月的第二次受益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实为追认已发生的事实。“我们夹层投资人所对应的股票其实在第二次受益人大会之前就被部分质押了,这还是我们从上市公司发布的股东股权质押公告中获悉的。”

  同时,截至2017年7月14日,宁波贝鑫尚持有*ST斯太股票5870.02万股,但到了2018年3月28日,宁波贝鑫持有股票数下降到约5083.17万股。其中,减持约787万股,渤海信托未告知减持的具体情况。

  另外,*ST斯太2018年3月28日公告称,因宁波贝鑫和德清有限合伙之间的诉讼纠纷,宁波贝鑫持有的*ST斯太4370万股股票被司法冻结。王玫称,渤海信托2018年4月9日得知这一情况,直到4月26日才发函告知投资人此次冻结可能会导致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信托计划本应于2017年5月20日到期,但渤海信托却在到期前夕发函告知投资人,“因宁波贝鑫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告知函》及标的股票无法处置的事实,信托计划无法按期分配将延期”,并将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至标的股票处置变现之日”。

  王玫质疑,对于*ST斯太股票为何会“无法处置”,该项目出现了何种困境,在何种情况下才会对股票进行处置变现并返还受益人,渤海信托未进行相应解释和说明。

  “我收到该函件后当即向渤海信托杭州办事处负责人、信托计划信托经理傅斌表示异议,之后又多次前往办事处要求立即终止信托计划、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傅斌一直以各种原因表示拒绝。而实际情况是,*ST斯太并没有实质推进重组、收购,而且自信托到期之后*ST斯太股票价格一路下滑,信托财产大幅缩水。”

  王玫认为,渤海信托是重要相关方,未能在索思邦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业务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信披义务,并对渤海信托的独立性提出质疑。

  值得注意的是,索思邦一位股东的身份引起投资者质疑。天眼查显示,傅有兴持有索思邦20%股权。经多位投资人查证,傅有兴实为傅斌之父。王玫称,渤海信托及傅斌并未将该情况主动告知信托计划受益人,“傅有兴已经是70岁的老人,根本不参与索思邦实际经营,只是为傅斌代持股份而已。”

  傅斌称其父在索思邦为代持关系。根据河北银保监局给投资者的回函显示,经现场问询,傅斌提供了傅有兴与陈启航于2013年5月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傅有兴为索思邦的股权名义持有人。

  据杭州一位法律人士介绍,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接近傅斌与索思邦的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傅斌曾是“德隆系”成员之一,在此次定增计划开始前不久才进入渤海信托工作,其中是否有特殊利益安排仍有待观察。

  中国证券报记者进一步调查获悉,傅斌在渤海信托任职的同时,其还在上市公司 新潮能源 担任董事长特别助理,新潮能源曾与“德隆系”有过密切交集。根据信托计划出具的2018年第3季度管理报告,报告期内,傅斌仍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相关法律人士指出,傅斌并非上市公司高管,兼职行为并不违规。

  “德隆系”旧部浮现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王玫等人所参与的信托计划背后有“德隆系”旧部的深度参与,而*ST斯太被市场广泛认为系唐万新复出后的首个项目。

  2012年前后,参与*ST斯太定增的几家有限合伙背后均与“德隆系”旧部关系密切。*ST斯太2012年11月披露,宁波贝鑫与宁波理瑞通过非公开发行合计取得上市公司股票8385.74万股,占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15.21%。两家公司的GP方均为上海四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朱晓红)。长沙泽瑞与长沙泽洺通过非公开发行合计取得上市公司股票1.05亿股,占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19.01%。两家公司的GP方为湖南瑞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表:江发明)。江发明系“德隆系”旧部,朱晓红曾出现在多家“德隆系”公司的定增活动中。

  而渤海信托将总额2.12亿元的信托资金中的2000万元用于受让杭州步捷持有的宁波贝鑫的全部有限合伙份额。杭州步捷法定代表人孙迪莎的商业版图与“德隆系”旧部亦存有交集。

  孙迪莎持有宁波骏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波骏和”)60%股权,宁波骏和曾参与中捷资源2015年6月的定增。孙迪莎持有浙江骏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骏顺”)60%股权,浙江骏顺作为宁波骏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GP参与了 *ST德奥 2015年10月的定增。

  孙迪莎曾系宁波品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始股东,朱晓红、薛青锋等人后续接连入局;薛青锋也深度参与*ST德奥2015年10月的定增。孙迪莎持有宁波联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股权,许全珠和索思邦分别持有98%和1%股权。需要指出的是,中捷资源、*ST德奥两家公司均被外界认为系“德隆系”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涉事的索思邦亦被指出由“德隆系”旧部操盘。王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郭建伟虽然没有在索思邦担任职务或直接持有股份,但索思邦的经营或由郭建伟决定,并多次代表索思邦出面与投资人沟通,“其在公司的地位明显高于公司法定代表朱晓红,应为索思邦的实际控制人。”据了解,郭建伟与朱晓红是浙江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同学,两人于1990年前后毕业。郭建伟虽未持有索思邦股份,但其曾向投资人表示,其委托的亲属在索思邦持有股份。

  王玫提及的郭建伟与“德隆系”公司德恒证券副总裁同名。证监会2009年1月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德恒证券涉及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用客户证券、制作虚假交易记录等违法行为,证监局决定吊销包括郭建伟在内德恒证券高管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新潮能源今年1月公告披露,郭建伟伙同上市公司部分人士参与“套路贷”活动,其间还牵出唐万新。新潮能源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浙江犇宝”)于2017年6月出资1.7亿元认缴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长沙泽洺”)1.7亿元有限合伙份额,长沙泽洺其他合伙人为:杭州兆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简称“杭州兆恒”)、上海域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简称“上海域圣”)。新潮能源称,鉴于上述相关协议约定的时限已经届满,且被告及被申请人未依约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浙江犇宝对长沙泽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杭州兆恒、上海域圣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但杭州兆恒向新潮能源回函指出,公司在2018年5月之前对于浙江犇宝所主张的《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一无所知,直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青锋于2018年5月初收到浙江众义达投资有限公司诉长沙泽洺、唐万新、公司(原告起诉后撤回对公司起诉)、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犇宝、上海域圣借款合同纠纷讼一案材料才知浙江犇宝入伙投资长沙泽洺一事。

  在今年1月新潮能源的公告中,杭州兆恒称在此前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及前员工、股东均不知晓此事,长沙泽洺方面也对此一无所知。后经多方了解,才知晓系郭建伟(系上海域圣的实际控制人,上海域圣法定代表人高为民系郭建伟驾驶员)于2017年6月中旬左右未经公司同意,私自伙同新潮能源部分人员合谋盗盖公司公章、法人章,炮制《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并操作浙江犇宝银行账户于2017年6月19日向长沙泽洺账户转账1.7亿元,同日又操作长沙泽洺账户将该1.7亿元电汇至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兆恒认为,这一系列事件和“套路贷”属于同一手法,最终导致长沙泽洺以及杭州兆恒处于背负巨额债务的风险。

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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