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禁止保险资金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9-06-29 08:44:35

摘要
每经6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近期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

  每经6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近期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需满足两大要求

  《通知》显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同时,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而被保险机构选择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也应当满足两大要求: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作为托管机构的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禁止保险资金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在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时,《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

  而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此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在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资产投向上,《通知》要求,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需加强法律风险管理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不得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交易条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由专业律师就投资行为、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出具相关意见。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出现违约风险的,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并查找风险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对于履职尽责不力且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银保监会表示,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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