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系A1型欺诈案分析与解构 对策:系统评估续保车价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2019-07-01 09:00:40

摘要
车险系A1型保险欺诈,是指在车险欺诈领域内,以豪华高档二手车为道具、以虚高的车价投保为入口、以故意制造单方全责交通事故为手段、以推定全损价格与实际价格差额为牟利目标的车险诈骗案件。分门别类研究保险欺诈案件,有利于深刻分析车险系A1型保险欺诈案件的具体特征,有利于制定针对性的预案,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车

  车险系A1型保险欺诈, 是指在车险欺诈领域内,以豪华高档二手车为道具、以虚高的车价投保为入口、以故意制造单方全责交通事故为手段、以推定全损价格与实际价格差额为牟利目标的车险诈骗案件。分门别类研究保险欺诈案件,有利于深刻分析车险系A1型保险欺诈案件的具体特征,有利于制定针对性的预案,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车险经营制度和流程。

  本文以经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车险欺诈案例为素材,通过解构车险系A1型保险欺诈案件典型特征和发案原因,对预防该类欺诈案件提出建议。

  特点:单方全责、控速肇事、程序转轨

  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4起案例:案例一的庐山骗保案,是《中国保险报》刊登的《警保联手侦破“豪车”骗保案件》(2018年7月11日);案例二的无锡骗保案,是《中国保险报》刊登的《检察官400 多天坚守逆袭骗保案》(2018年11月22日);案例三的鞍山骗保案,是《中国保险报》刊登的《辽宁省2016 年十大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2017年9月7日);案例四的厦门骗保案,是《海峡导报》刊登的《开车进水沟索赔败诉厦门一车主涉嫌骗保被侦查》(2015年1月9日)。

  基于笔者对保险欺诈“四系八型”分类研究成果,以上述4起案件为例,本文从事故责任划分、制造车祸假象关键过程、侦查突破、处理程序等4个维度对车险系A1型车险欺诈案件进行剖析。

  单方全责。案例一中诈骗者A某驾驶老旧款豪华车直接撞上山体;案例二诈骗者B某驾驶老旧款豪华车落入水中;案例三诈骗者C某驾驶老旧款豪华车(实际价值60万元,投保价值180万元)撞上公路护栏;案例四诈骗者D某驾车落水。上述4起案例中,案例二和案例四交警均认定驾车者全责;案例一是在经侦支队自建的车辆反诈骗分析平台抓取线索,直接启动侦查程序;案例三承保的保险公司会同刑警开展调查。

  控速肇事。车险系A1型诈骗,肇事程度要达到“ 车全损、人无伤”状态,诈骗者都需要控制一定的速度。无论是案例一和案例三中诈骗者驾车剧烈撞击山体、公路护栏,还是案例二和案例四中诈骗者驾车入水,诈骗者在应当减速的时候非但没有减速反而加速。

  侦查突破。案例一诈骗者撞击山体、案例三诈骗者撞击公路护栏,凭经验可以判断;案例二、案例四诈骗者驾车落水,需要专业机构对落水过程速度进行鉴定。在案例四中,诈骗道具车侧滑入河道,1/3 没在水中,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书表述“驾驶员所述出险情况与事故现场痕迹反映的情况不符”。在案例二中,针对诈骗者驾车落水速度,第一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为“车辆落水速度不足20 公里(每小时)且制动能力不足11.95% ”,第二家鉴定机构鉴定数据显示 “ 车辆落水前8 秒内车速发生过多次变化,驾驶人反复制动并控制油门,就在车辆入水时,驾驶人采取了行车制动措施,车速从时速32 公里下降至20 公里”。纵观侦破过程,鉴定诈骗道具车辆落水速度成为关键环节。

  处理程序。案例一和案例三是公安部门经侦警察依照职责主动出击;案例二是诈骗者先行起诉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纠纷提出索赔,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过程中,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获得检察机关大力支持并再次引入专业鉴定机构参与,依法推动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案件四中,诈骗者D 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后,厦门中院在审理中认为,D 某存在故意骗保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裁定必会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纵观处理程序,经侦、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在打击保险欺诈案件过程中,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对策:系统控价

  车险系A1型诈骗案件,反映出车险经营过程中制度、流程、反车险欺诈技能等方面存在亟待加强的短板和瑕疵,需要在系统建设、提高技能、加强协作等方面做好工作。

  依靠信息技术手段,合理评估续保车价。从车险定价原则来看,当前我国车险价格中随车因子权重较高,确定投保车辆公允价格成为衡量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能力的重要指标,成为遏制车险系A1型诈骗案件的总抓手、总开关、总源头。为了规范续保车辆价格评估行为、以公允价格计算投保车辆,根本之策在于通过在现行的车险信息平台增加车价评估模块,方便、服务于全行业进行续保车辆价格评估,通过技术手段尽量杜绝人为调高评估价格;权宜之计,各家保险总公司在出单系统中植入续保车辆车价评估模块。通过价格控制,铲除车险系A1型诈骗行为的利益土壤。

  依靠复合问责机制,全面调动全员责任。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反保险欺诈工作来看,很多公司此项工作设置在专门的部门。但是,从保险欺诈切入视角看,入口在于保险销售环节、核保环节。为此,在一般加强培训的基础上,对于发生被司法部门认定的保险欺诈案件,要求原经手销售人员退回基于此笔业务收取的佣金等全口径费用;对原核保人员进行问责;对原履行管理责任的高管进行问责。通过复合问责,铲除车险系A1型诈骗行为的失责土壤。

  依靠追索退回机制,回归诈骗打诈预期。从大量保险欺诈案件来看,有的案件中诈骗分子诈骗实际获得远远高于综合惩处,有的保险公司投入诈骗的人力财力远远高于实际挽回的损失。为了降低诈骗者的心理预期、回升保险公司打击诈骗的心理预期,建议提高诈骗违法成本,要求在退回保险欺诈获得基础上,实行罚金、有期徒刑等制裁;对于退回的保险诈骗钱财,及时返退被诈骗的保险公司。通过追索退回机制,铲除车险系A1型诈骗行为的心理失衡土壤。

  做好遏制、预防、打击车险系A1型保险欺诈工作,既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又堵塞了保险经营漏洞;既维护了国家设立的保险制度,又保护了正常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又提高了社会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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