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合作新规总体放宽 防范“假集合““真通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9-07-01 10:01:15

摘要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产管理“去通道化”,积极推进主动管理正在路上,这一次是保险、信托合作。6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资产管理“去通道化”,积极推进主动管理正在路上,这一次是保险、信托合作。

  6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简称“144号文”)。

  此前的2014年5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144号文相较38号文和保险资金运用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信托合作,信托机构资质要求略有宽松,但对投资集合信托提出了集中度、增信等要求。

  根据保险资管协会数据,保险资管机构截至2018年末规模15.5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02%。投资模式中,委托投资、自住投资占比分别为76%、24%。在自主投资模式中,保险资金可直投购买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公募基金、信托、私募股权基金或者其他资产。

  保信合作略有宽松

  对于保险机构选择合作的信托公司,144号文要求略有宽松。

  根据144号文,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有信托人士指出,此前,保险资金通过信托,有一些“假主动”管理业务。此次144号文将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标准从近3年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改为1年。

  “144号文对于合作的信托公司的资质要求有所降低,但是对于信托产品的要求有所提升。这与近几年金融监管强化、监管处罚比较多有关,”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认为,144号文引导信托公司和保险机构规范开展信保合作,可以发挥双方在资产和资金端的优势,扩展合作空间。

  不过,144号文对合作的信托公司新增“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三条规定。袁吉伟认为,三条规定相对主观,不易判断。例如,虽未受到监管处罚,但是未兑付信托产品比较多的信托公司,可能排除在外。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1006个,规模为2830.59亿元,信托资产风险率为1.26%,较去年末上升0.28个百分点。其中,集合类信托占比61.57%。主要源于银行表外资金加速回表,平台公司举债受到限制,企业现金流相对紧张,少数信托公司展业比较激进,信用下沉较大。但自“资管新规”出台之后,信托公司普遍加强主动管理能力与风控能力建设,信托行业总体风险可控。

  若出现风险事件,144号文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出现违约风险的,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并查找风险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设立集中度要求

  对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监管层前后主要有三个相关文件:2014年5月的38号文;刚刚下发的144号文;2018年1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此次144号文,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除继续要求不得投资单一信托外,也禁止将集合信托作为通道,并对投资集合信托设立集中度要求。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此外,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袁吉伟认为,单一信托容易做成通道业务。但是很难准确定性通道业务的具体属性,因此,对集合信托采取50%、80%两项比例的集中度管理。

  集中度要求有两项,一是,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二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有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在保险与信托的合作模式中,一般的操作模式是要至少两个委托人,不允许投资单一信托。但有部分业务是“假主动”模式,实际为通道业务,但向监管按照主动管理报备。

  非标投资需增信

  与之前要求相比,144号文对于投资项目、投资流程有了更细致的要求。

  在资产投向上,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此前称融资类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若基础资产为非标,外部信用评级要求有所提升,并新增信用增级安排。

  其中,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信用增级安排方面,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可采用三种方式或组合:一是,保证担保,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二是,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三是,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不过,若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述三项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144号文执行。

责任编辑: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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