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发布 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摘要 6月28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有银保监局向辖区内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份通知主要内容是要求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部信用评级要达到AA级;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
6月28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有银保监局向辖区内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份通知主要内容是要求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部信用评级要达到AA级;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需在最近一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等。
“与此前的文件相比,此次对于受行政处罚的要求降低,这个是与预期一致的,有利于更多信托公司开展信保合作。不过《通知》也要求合作的信托公司须市场声誉良好、投资业绩稳定,可能部分信托公司会排除在外。《通知》加强了项目合作的要求,这个是预期之外的,主要是提高了合作项目信用等级,明确了增信措施要求,禁止开展通道业务,有利于规范信保合作,实现良性发展。”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
《通知》还称,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运行。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进行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信托应按照《通知》执行。
集合资金信托外部评级需达到AA级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通知》称,应当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托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
此外,应当确认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相关要求。具体来看,设置保障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障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统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对于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
银保监会还称,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形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上年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理。
《通知》还称,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攻关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命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命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对于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相关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监管规定。
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通知》表示,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禁止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当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此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银保监会还称,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不得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不得偏离市场的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交易条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文件还涉及到保障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有个人投资者参与的,信托公司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坚持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原则,严禁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资金信托。
保险公司投资金额有所限制
《通知》还对投资集中度提出要求,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镶嵌的;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域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此外,需要上报的情况还包括:基础资产所属资质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等。
袁吉伟称,总体而言,监管政策引导双方规范开展信保合作,发挥比较优势,实现共赢。长远来看,保险公司可选择合作的信托公司增多,在项目费率等方面有更大议价权,同时信托公司需要以客户为中心,根据保险资金项目偏好,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影响,才能提高合作效率。
责任编辑: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