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摸排融资类信保业务运营风险
摘要 社会消费不断升级、消费金融迅速崛起的宏观经济环境,为小微企业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等信用保证保险(下称融资类信保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与此同时,融资类信保业务在前期开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有待于进一步防范。如何在规范中谋求发展?保险业内部展开了摸底调研。上证报记者昨日获悉,近日,银保
社会消费不断升级、消费金融迅速崛起的宏观经济环境,为小微企业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等信用保证保险(下称融资类信保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与此同时,融资类信保业务在前期开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有待于进一步防范。
如何在规范中谋求发展?保险业内部展开了摸底调研。上证报记者昨日获悉,近日,银保监会直接管理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各财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融资类信保业务问卷调查的函》。
“此次调查旨在对保险业融资类信保业务相关问题开展研究,以便从行业视角了解融资类信保业务信息共享需求,及与外部相关信息交互需求,从而对完善保险公司风控体系、降低业务交易成本、促进业务发展起到积极支持作用。”一家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表示。
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目前,我国融资类信保业务发展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融资类信保业务的市场规模、市场表现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业内人士认为,究其原因,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保险公司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等资金方衔接不畅;二是渠道拓展困难,业务推广受限;三是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难以对业务做到有效的风险评估。
其实,从目前的政策环境来看,已经体现了引导融资类信保业务在规范中发展的监管导向。
如多部委联合下发了《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作用。原保监会也于2017年出台了信保业务纲领性文件——《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出口信用保险以外的信保业务予以全面规范。在划定保险公司信保业务经营红线的同时,《办法》也着重要求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控,从源头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