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保业务新规划禁区提门槛 长安责任、渤海财险等6险企或受冲击
摘要 近日,银保监会向业内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信用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对于新规影响,业内达成一致,《办法》提高了险企展业门槛,从经营范围、制度机制等多方面入手,明显加强了对信保业务的监管要求。蓝鲸保险注意到,一旦《办法》
近日,银保监会向业内下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信用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
对于新规影响,业内达成一致,《办法》提高了险企展业门槛,从经营范围、制度机制等多方面入手,明显加强了对信保业务的监管要求。蓝鲸保险注意到,一旦《办法》落地,面对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长安责任保险、渤海财险等6家险企或被拒之门外,此外,浙商财险等4家险企也隐有不达标可能性。
冲击并不仅限于此,业内人士分析称,随着监管门槛的提高,开展信保业务的市场主体或将迎来“洗牌”,风控能力较弱的中小险企或临“出局”,信保业务将进一步向头部险企集中,业务盈利能力有望提高。
源头控制提门槛,长安责任渤海财险等6险企融资性信保业务或受阻
据了解,现行信保业务规定,为2017年下发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但随着信保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不断涌现,监管升级势在必行。
首先,《办法》将信保业务分为融资性信保业务和非融资性信保两类,并对前者列出专属的资质要求。从定义来看,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为中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9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80%;降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从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降低为4倍(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调低单个履约人及关联方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从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降为不超过1%;禁止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
随着消费升级以及消费金融的兴起,融资类信保业务快速崛起,但展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也需加强防范。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向蓝鲸保险指出,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风险更高,监管要求自然更高,早在《办法》下发前,银保监会即在业内摸排融资类信保业务运营风险,引导规范发展。
那么,如若《办法》正式施行,按照监管要求,是否有险企因资质要求而被拒之门外?
蓝鲸保险梳理2019年2季度、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后发现,长安责任保险、渤海财险、富邦财险、安华农险、中煤财险、苏黎世财险等6家险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80%的标准划线;浙商财险、阳光农险、泰康在线、安心财险等4家险企,3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也已低于180%。
上述保险业内人士指出,监管对开展融资、非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险企提出偿付能力要求,是为更好控制风险,确保流行性覆盖,“若不符条件,一种是舍弃这类业务,另一种则是想办法提升偿付能力”。
“基于偿付能力要求,不满足条件的险企,自然不能继续开展新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这是很显然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蓝鲸保险分析道。
朱俊生指出,从业务成长角度来讲,近年来,信保业务发展较快,几乎成为财险的第四大险种,但从理赔经验来看,不少主体的综合成本率都超过100%,出现承保亏损。个别主体还曾经出现过比较大的风险,影响公司利润和偿付能力。加之整体信用环境有限,信用风险事件偶有发现,也影响到保险公司提供信保业务的作用发挥。在此背景之下,《办法》抬高了门槛,“要求保险公司有非常强的风险管控能力”。
“现在险企对信保业务都比较谨慎”,一位财险公司业务负责人向蓝鲸保险指出,考虑到自身风控能力、监管的严格要求等因素,“尽管很垂涎,但也主动或被动在撤退”。
市场主体迎洗牌,小公司“出局”大公司进一步“集权”
除了对市场主体的资质要求明确分类,《办法》还对信保业务的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划定。例如,在信保业务不得承保的融资业务范围中,加入“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此外,《办法》还首次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作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在与合作机构签订的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于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对合作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避免销售误导、虚假宣传。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还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就保险产品、保单查询链接、客户投诉渠道、信息安全保障、合作的互联网机构等内容,在官网显著位置进行披露,且单独设置投保意愿确认界面,由投保人主动确认后进入投保流程。合作的互联网机构在业务显著位置对上述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追偿催收工作,对于委外催收的,应当与催收机构制定业务合作规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
条条规则,无一不透露出对此前信保业务开展过程中,曾出现的譬如违规搭售、暴力催收等问题进行监管升级,扎牢制度篱笆。
“加强对于合作机构的管理,可以让业务行为更加规范”,朱俊生指出,此前信保市场也存在一些乱象,随着信保业务风险管控的要求提高,“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相对更加审慎,更关注风控能力提升,对信保业务的长远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有帮助的”。
“目前80多家财险公司主体当中,大概有60余家开展信保业务,由于展业‘门槛’的提高,接下来参与的市场主体可能会相应减少”,朱俊生说道,在其看来,主体减少或并不会影响到整个信保市场的业务量,“这个市场有真实的需求,且集中度很高,更多的是在行业内不同主体之间的结构调整”。总体来看,中小主体的风控能力有限,经营信保业务的风险较大,受的影响更大。
上述的财险公司业务负责人持有类似观点,“业内看来,信保业务未来还有成长空间,除特殊风险时间外,利润率相对不错,几家大公司都在积极布局,未来信保业务会进一步集中在头部险企”。其指出,《办法》出台后,部分风险较大的业务将被阻隔,业务风险会降低,“但是有条件参与的市场主体也减少了,业务盈利能力有望提高。风控能力不足的险企退出后,对行业来说算是好事,降低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