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互联网化进程慢半拍 “技术控”改变信托

来源:证券时报 2015-11-20 08:04:24

摘要
信托互联网化进程慢半拍“技术控”改变信托业态消费信托的“舞台剧”门票200元起售,信托系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投标门槛已降至数千元。当多数人还将信托的定位固化于高端时,一系列基于互联网理念开发的新产品正在悄悄重塑信托业的价值链。这种转变与信托灵活性的特点密不可分。信托制度最重要的特性便是“管道”功能,其灵

信托互联网化进程慢半拍 “技术控”改变信托业态

消费信托的“舞台剧”门票200元起售,信托系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投标门槛已降至数千元。当多数人还将信托的定位固化于高端时,一系列基于互联网理念开发的新产品正在悄悄重塑信托业的价值链。

这种转变与信托灵活性的特点密不可分。信托制度最重要的特性便是“管道”功能,其灵活性的制度设计可以更好地将产业、金融、资金等要素连接起来。互联网金融一定要植入互联网创新、自由、集聚的特质,所以说信托最契合互联网基因的金融制度。

中信信托“首吃螃蟹”

2013年,中信信托与招商银行合作推出了“嘉丽泽国际健康岛”消费信托项目,这是信托业内第一单消费信托项目,投资者通过交付不同额度的资金,在扣除保证金后购买公寓居住权、健康消费卡等消费服务权益,这在当时的信托业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其原因在于,这是一款以消费为投资目的的信托产品,与以往项目的“钱生钱”不同,该产品收益以超值的消费权益的形式实现。

中信信托副总经理李峰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消费信托的“点子”得来偶然,其产生的背景是为了让嘉丽泽项目初期吸引更多的人气。

但是随着对消费信托理念的逐步研究,信托公司发现,消费信托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同时消费信托可以作为互联网信托业务的切入口。

信托公司传统业务以集合资金信托为主,产品高门槛、私募的特性与互联网“流量为王”的优势无法契合,即便与银行、券商等其他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信托互联网化的进程也一直“慢半拍”。而消费信托按资产来源分,则是不受“100万元”门槛限制的财产权信托。

消费信托为信托接入互联网提供了一种新的形式。中信信托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第一棒已经交到了消费信托的手上。其于去年年底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小组,核心工作便是消费信托相关产品的研发。近日中信信托与百度合作的舞台剧《战马》,还首度采用消费众筹的方式。其产品架构为,商户在众筹平台提供各种商品,用户通过购买消费券的方式,获得该商品提货权。

目前,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已突破14万亿元,然而市场上并没有全国性的信托流转市场。中融信托旗下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平台为中融金服,其成立初衷之一是为信托存量客户提供流转方面的服务,对应产品之一为“金融产品增信项目”。在中融金服目前的模式下,信托持有人可以选择在中融金服平台发布一个借款标的,即“金融产品增信项目”,从而获得流动性的补充。中融金服通过将借款人的信托产品进行增信——架设事务管理类信托,使中融金服平台的投资人成为原信托产品在法律层面的第一受益人。从今年年中推出第一只产品以来,其金融产品增信项目已成立10期。

“技术控”改变信托业态

尽管行业龙头纷纷试水互联网信托相关业务,但这一业务现状用“雷声大雨点小”形容并不为过。

目前,在经济下行、市场竞争加剧背景下,信托公司传统业务举步维艰,需加紧改变现有业务模式以求突破,而互联网信托无疑是被关注最多的方向之一。

但是除了为数不多的龙头信托公司互联网信托相关项目落地外,多数公司未有实质性进展。

归根结底,还是传统的信托高门槛、私募的特征与互联网“流量为王”的特征无法契合,西部某信托公司研究人员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首先,信托产品高门槛、私募性质与互联网产品低门槛、公众化相悖,因交易量大、风控严格,投资者及信托公司的信息沟通必不可少,不适宜网上单独完成;其次,互联网产品依托于客户流量,然而信托产品主要针对高净值客户,质量优势胜于数量优势;最后,信托公司作为传统企业的一些思维和互联网新兴思维存差异。”

互联网信托的开展需要自上而下的全力推动,对于大多数公司尤其是中小信托公司来讲,不一定能下得了这个决心。

不过,一些基于互联网的新技术的运用对信托业态的改变不容小觑。

普益财富研究院魏可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随着技术的升级和信托公司服务实力的增强,信托可以在不违反自身私募属性和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业态模式创新。未来信托公司应当思索怎么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履行信托责任,以形成长久的客户关系。”

百花齐放才是春

如果说此前信托业开展与互联网有关的各项业务是在黑暗中摸索,今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下发无疑为行业吃了一颗定心丸。

《意见》专门提出互联网信托概念,并对信托发展互联网相关业务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陶斐斐在回答《证券日报》记者提问时认为,《意见》的出台,对传统金融机构融入“互联网+”的大潮具有三方面重要意义:首先,《意见》提供了宝贵的上层制度供给;其次,《意见》明确互联网技术可给信托等传统金融行业带来更多强化工具;最后,互联网更加平等、包容的思维给信托等传统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理念更新。

尽管短期来看,信托与互联网的融合步伐缓慢,但长远来看,融合是大势所趋。

在中信信托的规划中,未来将要利用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原理。消费信托对接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大数据”扩充到一定程度时,对“大数据”的分析和挖掘将会引导消费信托的投资方向,届时将会由消费引导投资,消费信托的投资资金将会找到提供最优质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对其形成贷款或股权的投资,并回收以现金或更丰厚的消费权益。

除此以外,部分信托公司尝试打造开放式平台或“P2B”平台。在转型的倒逼和政策的激励下,互联网信托无疑将迎来蓬勃发展的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