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专章规定慈善信托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5-11-17 08:14:30

摘要
□法制网记者张媛□法制网见习记者朱琳不久前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设立了专门章节对慈善信托作出规定。作为发展慈善事业的另一路径,慈善信托的独立成章,彰显了其对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作用。多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草案这一选择,开创了慈善公益事业新纪元,目的在于拓展支持手段

□法制网记者张媛 □法制网见习记者朱琳

不久前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慈善法草案,设立了专门章节对慈善信托作出规定。

作为发展慈善事业的另一路径,慈善信托的独立成章,彰显了其对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作用。多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草案这一选择,开创了慈善公益事业新纪元,目的在于拓展支持手段,打开金融通道,以金融资本的方式促进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

为慈善事业注入活力

何谓慈善信托?慈善法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是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教授贾西津介绍,简单来说,慈善信托就是建立一套契约,再用法律保障契约的实施。“有制度约束就能在法律上寻求保护。”贾西津说,这是从制度上完善公益市场,也符合我国的法治精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杨思斌指出,与法人型慈善组织相比,慈善信托具有设立简便、灵活,运行管理效率较高,无起始资金限制等特点,在设立审批、财产独立、专业运作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另一方面,在杨思斌看来,慈善法中专章规定慈善信托,有利于打开金融服务于慈善的通道,从而使慈善事业能够运用金融杠杆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也认为,慈善信托能够很好地运用金融杠杆,发展慈善事业。部分慈善家族或者富人在进行慈善活动时,存在诸多不便。建立慈善信托进行管理,不仅为慈善事业注入了活力,还给企业家们带来很多方便,打通了一个很好的渠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一大批资源拥有者可能会面临资产的有效管理问题,慈善信托使他们避免了不少潜在的经济纠纷以及家族矛盾,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管理所拥有的资源,给他们提供多元的选择途径。同时,慈善信托可以指定受益群体,将资金作为推动慈善发展的保障,实现双赢。”贾西津充分肯定道。

厘清与公益信托关系

有观点认为,慈善信托的前世,应该可以追溯到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中提到的“公益信托”。

“当时是考虑公益信托具有信托基本关系不能完全包含的特殊性,所以对其专门设立一章作特别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慈善法草案时,李盛霖委员作出说明。他同时指出,慈善法草案又专门设立慈善信托专章,那么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两者是什么关系,还需作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厘清慈善法草案中的慈善信托与信托法中公益信托之间的关系很重要。”贾西津说,因为法律是需要落实的。适用哪一部法律才正确,它们之间又有什么联系、什么区别,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具体操作中显现出来,也会影响慈善信托的发展。

严以新委员认为,慈善法草案中的慈善信托相当于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两者内容有不少相同之处。他建议应在慈善信托专章中明确慈善信托与信托法的关系,以确保慈善信托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等方面可适用信托法相关规定。同时,明确慈善信托未规定的适用信托法相关规定。

杨思斌也将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视为同等。他说:“我国信托法虽有公益信托的规定,但公益信托对于主要调整商事信托的信托法来说是个例外规定,而对于慈善法来说却是必要的内容。缺少慈善信托制度的慈善法是不完整的,不符合慈善法的基本法和综合法的立法定位。”

杨思斌指出,信托法的既有规定不会成为慈善法规范慈善信托的障碍,立法处理好两者的适用关系即可。

公益信托缺管理机构

虽然对慈善信托是否等同公益信托观点不一,但专家认为,慈善法草案中对慈善信托的规定,无疑将有力推动公益信托的落地。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慈善法草案时,郑功成委员指出,信托法里虽然有一章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被激活。“虽然信托法已颁布施行多年,但基本上公益信托在我国没有出现,或是没办法出现。因为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为其落地创造条件,所以部分民营企业家到国外设立了慈善信托。”他说。

贾西津也指出,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作出专章规定,但是却没有很好得到实施,致使公益信托因缺乏落地途径到现在都没有实现。“如果慈善法在实施中能够实现公益信托制度落地,那将是这部法非常有意义的贡献。”贾西津说。

对于公益信托的无法落地,有观点认为,究其原因,关键是当时关于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界定含糊不清,信托法并没有明确公益信托的主管部门到底是民政一家统一管理,还是教科文卫体归口管理。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无人担责、互相推诿,致使公益信托难以落地。

吴晓灵委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慈善法草案时也提出相似观点。她指出,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多年以来除华侨公益捐赠有明确的管理机构以外,其他的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信托并没有法律明确的管理机构,导致公益信托无法真正落实。

“慈善法草案规定的慈善信托范围与公益信托在很多规定上有所重叠,但是草案明确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做慈善信托,使慈善信托变得可以操作。”吴晓灵说,使公益信托变得切实可行,成为这部法律草案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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