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违规遭责令改正 私募子公司整改逾期比例高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9-07-19 10:34:08

摘要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4号)显示,经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601198.SH)私募子公司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证券公司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中整改逾期比例较高,违反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4号)显示,经查,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601198.SH)私募子公司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证券公司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中整改逾期比例较高,违反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东兴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对子公司规范经营的合规风控管理存在缺失。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责令东兴证券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完善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并在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北京监管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东兴证券的整改情况。

  《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证券公司及其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达到本规范的要求;规范发布实施前证券公司设立的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自有资金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或已设立的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可以存续到项目到期,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不得续期。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74号

  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私募子公司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证券公司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中整改逾期比例较高,违反了《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对子公司规范经营的合规风控管理存在缺失。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完善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并在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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