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伪造签名的权益转让书骗取数额特别巨大保险金 构成“保险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2019-08-02 11:29:06

摘要
权益转让书伪造签名被拒赔甲公司承建某工程,甲公司就该工程建筑施工人员向乙保险公司投保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保险金为50万元。施工过程中员工张某头部被吊车吊臂撞击死亡。甲公司与张某亲属(妻子、三个成年子女)签订协议向亲属共计支付了68万元。后甲公

  权益转让书伪造签名被拒赔

  甲公司承建某工程,甲公司就该工程建筑 施工人员向乙保险公司投保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团意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保险金为50万元。施工过程中员工张某头部被吊车吊臂撞击死亡。甲公司与张某亲属(妻子、三个成年子女)签订协议向亲属共计支付了68万元。后甲公司提供索赔资料要求乙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索赔资料中有保险金请求权权益转让书(权益转让书上张某亲属签名均系甲公司员工所签)。保险公司向张某亲属核实时得知其亲属并未签署该转让书,保险公司未向甲公司支付50万元。

  以伪造签名的权益转让书骗取保险金50万元构成诈骗罪

  一、该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一) 保险诈骗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以明确列举式,明列以下五种类型保险诈骗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前述五种行为从事保险诈骗活动,构成保险诈骗罪。除此之外其他行为从事保险诈骗活动,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本案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甲公司如实陈述了张某死亡原因,未对于张某死亡编造虚假原因---即本案不存在前述情形(2);本案无相关证据证明张某的死亡结果系投保人甲公司的故意行为所致--即本案不存在前述情形(5)。故甲公司伪造权益转让书的行为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使用的是非常简洁的“诈骗公私财物,……”这样的措辞。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五条第一款: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3.诈骗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即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行为,而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或直接交付财物,或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甲公司伪造权益转让书请求保险人理赔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求,且所涉金额数额特别巨大,即使未遂,依法仍然应当定罪处罚。

  1.客体要件

  被保险人/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合同债权,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是一种期待性财产利益;而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这种期待性财产利益,便转为既得财产性权益且指向了具体的货币财产,即保险人账户名下的货币资金——最常见的保险人用来支付保险金的货币来源。

  案涉团意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已发生,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交伪造权益转让书这一行为所指向的客体目标,便是案涉50万元身故保险金,而这笔身故保险金是需要从保险人账户中转出的货币财产。

  2.客观要件

  甲公司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安排工作人员冒名签字伪造保险金请求权权益转让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让保险公司产生错误认识(张某亲属已经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甲公司)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作出甲公司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行为(把5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支付给甲公司)。从这一点看,甲公司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工作人员实施了以欺骗方法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甲公司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工作人员作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

  甲公司作为投保人,其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理应知道团意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员工)身故保险金之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但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安排工作人员冒名签字伪造保险金请求权权益转让书并向保险公司主张实现该项所谓“受让权益”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5.本案案涉金额50万元,已达“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起点标准,即使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

  保险公司对索赔资料要进行实质审查

  1.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于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交的索赔资料,保险公司不能仅做形式审查而要积极进行实质审查。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资料后,第一时间赶赴张某亲属所在地,就权益转让书上签名是否属实进行核实,在核实后并未将保险金支付给甲公司,避免了张某亲属的合法权益受损,也避免了张某亲属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的保险公司的尴尬境地(若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甲公司,张某亲属向保险公司主张时保险公司面临二次支付的问题)。

  2.题述案例项下,保险公司不应当止步于核实清楚问题后不向甲公司支付张某意外身故保险金,而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以诈骗罪报案,要求追究甲公司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周小强 万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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