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上线已注销私募信息公示,1429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被注销
摘要 8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表示,增设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社会各界可通过协会统一对外公示页面(gs.amac.org.cn)查询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公告称,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和相关公告的规定,注销机构主要分为“主动注销”、“依公告注销”和“协会注销”三类:“主动注
8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表示,增设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公示。社会各界可通过协会统一对外公示页面(gs.amac.org.cn)查询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公告称,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和相关公告的规定,注销机构主要分为“主动注销”、“依公告注销”和“协会注销”三类:
“主动注销”指放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主动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声明自注销申请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重新申请登记的机构;“依公告注销”指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被注销的机构。依公告注销机构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协会注销”机构包括因纪律处分、异常经营及失联等情形被协会注销的机构。因纪律处分、异常经营情形等被注销的机构,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协会郑重提示,已注销机构不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不得再以私募基金名义展业。已注销机构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
14295家私募被注销
一、从注销方式来看
主动注销1596家,占比11.16%;依公告注销12181家,占比85.21%;协会注销518家,占比3.62%。
二、从注销时间来看
2019年注销699家,占比4.89%;2018年注销772家,占比5.4%;2017年注销1524家,占比10.66%;2016年注销11249家,占比78.69%;2015年注销51家,占比0.36%。
哪些情况会被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
一、首次登记6个月之内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2016年2月5日,中基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这一条也是最常见的私募管理人被注销登记的情况。
若因真实业务需要,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基协将会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二、注销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基协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出资人出现异常经营情形的,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其中,异常经营情形包括:
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三、私募“失联”三个月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依据协会发布的《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自失联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失联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失联即通过在资管平台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
四、违规信息披露情节严重的
2016年2月4日,中基协颁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七)所述行为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基金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或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基金业协会可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为不适当人选、暂停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六、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
根据中基协3月2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自律管理决定”):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
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17年8月30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发布正式稿。
第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自行申请注销登记的;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情节严重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
放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主动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声明自注销申请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重新申请登记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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